当企业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负债时,如果存在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这种差异的处理方式取决于所涉及的具体会计准则和金融工具的分类。通常情况下,在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下(如CAS 22),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相关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其他类型的金融工具,则可能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调整账面价值。
具体来说:
1.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如果支付了超出或低于其公允价值的价格,该差额应当作为利息调整处理,在后续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2. 如果是投资性房地产等非金融项目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则在转换日应以当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
3. 对于购买业务中的商誉,如果支付对价高于被收购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超过部分即为商誉,在合并报表中单独确认;反之,则可能形成负商誉或直接冲减购买成本。
总之,在处理初始计量时出现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时,需要依据具体会计准则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最合适的会计政策。同时,企业还应当确保相关的会计估计和判断具有合理性,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以便使用者了解这些差异可能对财务状况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