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创商誉是否能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问题,在会计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及国际财务报告标准IFRS的相关规定,自创商誉通常不被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自创商誉”。自创商誉是指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良好声誉、客户关系等非物理形态的资产价值。这种价值是企业通过其经营活动逐步积累起来的,并不是通过购买或交换获得的独立资源。
在会计处理上,对于外购商誉(即企业并购时支付价格超过被收购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并按规定摊销或测试减值。但是,自创商誉由于其形成过程复杂、难以量化和评估,且不具备可辨认性,因此在现行会计准则下不被视为独立的无形资产进行确认。
然而,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如果合并成本大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则需要将这部分差额确认为商誉。这里的商誉既包含了外购商誉也包括了可能存在的自创商誉成分,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并不单独区分和计量。
总之,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自创商誉并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标准,不能作为独立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在企业合并时形成的商誉(包含外购与自创部分)则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确认和后续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