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本模式下,期末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列示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来进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以账面价值减去累计折旧(或摊销)和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具体来说,在资产负债表的非流动资产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应该按照其账面净值来报告。这里的账面净值是指初始成本扣除已计提的折旧费用以及任何已经确认的减值损失之后的余额。如果企业对同一类别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了不同的会计政策(例如,部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部分采用成本模式),则需要分别列示。
此外,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还需要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成本时所依据的具体方法、折旧或摊销的计算方式及其变更情况、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等。这些信息有助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状况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总之,在期末编制财务报表时,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确保其准确无误地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并且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以满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报表使用者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