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外选择权收入,通常出现在销售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是指企业向客户提供的购买额外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权。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 客户合同中的收入》(IFRS 15),对于这类收入的确认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需要判断该选择权是否构成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企业提供给客户的额外选择权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商品或服务,并且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或服务中获益,则这项选择权被视为合同中的一个单独的履约义务。此时,企业应当在履行这一特定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其次,若提供给客户的选择权不构成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例如,这种选择权仅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的一个条件性承诺,并且没有独立的价值),那么该部分收入应该与主要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一起,在整个合同期限内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和确认。这意味着企业需要评估选择权的价值,并将其作为合同总对价的一部分来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选择权的有效期、客户行使选择权的可能性等,以确保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总之,额外选择权收入的确认应当基于其是否构成单独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合理分配合同对价的原则来进行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