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于公园自用的土地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公共事业的发展,对一些特定类型的用地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可以享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了对于公园、名胜古迹等单位自用的土地给予免税的政策。这里的“自用”是指直接用于公园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不包含对外出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土地。
具体来说,如果一个公园将其拥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于公园本身的建设、绿化、游客服务设施(如休息亭、公厕等)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则这部分土地可以被认定为“自用”土地,并享受相应的免税待遇。但是,如果公园将其中的土地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商业用途,比如开设餐厅、商店等,则该部分土地不再属于“自用”范围,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执行这一政策时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化的操作细则。因此,在具体应用中,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总之,公园自用的土地是可以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的,但前提是这些土地必须真正用于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