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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惠及地方粮食储备企业

2008-12-15 19:32 晋城在线 【 】【打印

  为支持地方商品储备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自发文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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