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有哪些不利调整?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政策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企业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 50%(不含)以上。然而,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 号新政规定,企业不仅要满足上述销售额占比条件,还需使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 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这意味着企业在研发投入、人员结构以及产品构成等方面都需达到一定标准。
对于一些原本仅依靠制造业销售额占比满足政策要求,但在研发等方面较为薄弱的企业来说,可能会因无法同时满足新条件而失去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资格。
2025年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 号规定新增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月的合规要求,即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这一规定旨在筛选出税务合规记录良好的企业,防止存在税务违法行为的企业享受政策红利。一旦企业在过往 36 个月内有过上述违规行为,即便其在其他方面符合先进制造业的标准,也将被排除在政策适用范围之外。这对企业的税务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需要更加注重自身税务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在实际经营中,总分支机构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的交易较为常见,例如货物移送、服务提供等。新政实施前,这些交易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正常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但现在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 号文件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得企业在进行内部交易时需要重新考量税务成本,可能会对企业内部的业务架构和交易模式产生影响,企业需要重新规划交易流程,以减少因政策变化带来的税务负担增加。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 号文件规定,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以往企业在这种委托加工回购模式下,可能会将包含原材料、半成品等全部相关的进项税额都计提加计抵减额。而新政明确只能对加工费部分计提,这无疑减少了企业可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基数,进而降低了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对于一些依赖委托加工业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来说,这一变化可能会对其增值税税负产生一定影响。
从政策文件本身来看,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 号明确是关于 2025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其规定的四大不利变化是针对 2025 年度的政策调整。在没有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说明的情况下,这些新变化并不适用于 2024 年。企业在进行 2024 年的税务处理和申报先进制造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时,仍应按照《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的政策标准和规定执行。但企业也需注意,尽管新政不适用于 2024 年,但从政策导向来看,未来对先进制造业企业的要求可能会持续趋严,企业应尽早按照新政策的方向,加强自身在研发、税务合规等方面的管理,以更好地适应未来政策变化。
2025 年先进制造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四大不利变化对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应深入研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税务管理方式,以在合规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享受政策红利。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