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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铸财政监督之剑

2006-07-04 09:27 来源:郭秀宏 张贻旺

  2000年5月27日,湖南省九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况这是全国首家正式由省人大通过的财政监督地方性立法。

  这一条例的出台是经过几个回合的反复后决定的,凝聚了人大、法制、财政等部门搞立法的同志10叨多个日日夜夜的心血和辛勤汗水,也与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密不可分,但立法的更重要的原动力来自于湖南实际,现实呼唤着财政监督立法。

  当前,我省财政困难,风险加重,体制的因素居多,其中财政职能弱化是一个重要原因,而财政职能的弱化首先表现在财政监督职能的弱化。财政人不敷出,收费名目繁多,预算外资金增长失控,财政资源被无序分配,财政部门对此却常处于无所作为的境地,搞财政监督工作的同志经常遇到“门难迸”、“脸难看”、“事难做”的境况,有的时候甚至被扣上“非法监督,非法检查”的大帽子而拒之门外。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提交建议提案,强烈呼吁尽快立法。

  财政监督职能的弱化,在政治经济生活中也已开始给出恶果。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时有发生,并且手段隐蔽、性质恶劣,不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让一些干部在廉政建设上失足成恨。据省财政厅提供的数据:去年全省财政监督机构查处违纪金额7亿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34人;1998年、1999年两年时间,抽查了10个地市省级收入征缴入库情况,查出违纪金额2亿多元;1999年省厅组织对36家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99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复查,90%以上的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和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存在问题,查出企业虚列资产23亿元,虚列所有者权益20亿元,损益不实5·8亿元。如此大量的违纪现象,对如何强化财政职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立法必须建立在民主与科学的基础之上在立法中,感受最深的是各级党政领导对湖南财政监督工作都非常重视和支持。1998年,在国务院宣布停止三大检查后,社会上取消财政监督的呼声曾甚嚣尘上,但省委、省政府的主要领导高屋建领,以过人的智慧、胆识和魄力积极支持财政部门行使监督职责。1999年3月,省政府专门召开了13年三大检查总结表彰会,表彰了一批长期战斗在三大检查最前线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感谢他们为湖南经济作出的贡献。会上,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伯华和省人大副主任王克英分别作了重要讲话,明确指出停止大检查不是不要财政监督,是要转变财政监督方式,更好地履行财政监督职能。两位领导还进一步要求财政监督要尽快规范化、法制化,并指示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财政监督立法工作。财政部金副部长、监督司主要领导几次下湖南指导立法工作;省政府法制局、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的领导仰光条例顺利出台做了很多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省财政厅章锐夫厅长、孟国良总经济师亲自出面部署指导立法工作、协调有关方面的矛盾……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给了监督处同志们最大的鼓励和鞭策,处领导身体力行,大家办事细致认真,工作热情高,无数的艰辛和困难在他们面前都被一一克服。

  应该说 《条例》出台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事情。早在1996年省财政厅就提出了立法的建议,但因种种原因而作罢。1997年财政厅又提出以政府名义出台一个关于加强财政监督的地方性规章,也因个别部门的强烈反对而流产。1998年省财政厅重新着手起草条例,并被省人大正式纳入地方立法计划。从此,财政监督立法开始转入实质性的运作阶段,随之而来的大量的调研论证等后续工作,为《条例》最终出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98年6月,正式成立《条例》的起草班子,章锐夫厅长,孟国良总经济师亲自挂帅,财政厅监督处会同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

  1998年7一12月,由财政厅和法制局共同书面征求14个地市和省审计、监察、国税、地税、人民银行等40多个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的意见,征集意见、建议280多条,先后修改10余次。

  1999年3一10月,先后10余次向省政府、省人大专题汇报,4次会同省政府法制局和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赴6省市和省内20多个地县进行调查研究;并召开省审计厅等14个部门参加的协调会2次;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5次,提出意见建议150多条,修改12次。

  1999年11月10日,省政府召开第5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条例扒并于11月30日由储波省长签署了203号文件呈报省人大常委会。

  2000年1一4月,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审议报告;常委会进行一审、二审,省人大法工委根据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分别组织修改6次,最后形成《条例》修改稿第6稿。

  2000年5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投票表决,《条例》获得通过,并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依法监督,大有可为《条例》条款较少,结构简单,短小精悍,重点突出,使财政执法有了一个具体客观的尺度。《条例》明确了财政监督的对象、范围、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处罚规定、执法者的义务等主要内容,全面、系统、具体·、实用。《条例》的一大特点是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收入征管机关如国税、地税、国库以及其他有财政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都属于财政监督的范围,填补了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上的空隙。另一大特点是加大了对不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了被监督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因此对被监督的事项判断有了一个比较准确、客观的尺度,有助于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有利于提高执法力度、监督效果和水平。

  《条例》为被监督者制定了一个规范的标准,遵守这一规范标准,就是承担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也享受了法律规定的权力,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社会普遍认为N条例》出台与新《会计法》的施行,将有利于广大财务会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

  民众对《条例》反响也很热烈。多数人认为,国家现在倡导以法治国、以法治省冈条例》的出台充分表明了这一坚定决心。《条例》的作用虽比不上宪法和法律,但它符合省情、民情,很管用。尤其《条例》规定了可以向财政部门举报违法乱纪行为,这无异于人民群众手中又多了一柄监督国家事务的锐利的法律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