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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控制

2006-07-04 17:32 来源:

  摘要:在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方面,正视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的现状,从资本充足率、信息透明、内控机制、规则体系等方面入手,强化表外业务风险控制,使我国表外业务朝着稳健的方向发展。

  (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内涵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Off-Balance-Sheet Activities, OBS)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且不影响资产的总额的经营活动,它虽然不产生利息收入,但是它依靠银行信誉,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工具和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来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以改变当期损益和营运成本,提高银行赢利水平。

  广义的表外业务从风险分类的角度可分为三类: (1)无风险的表外业务,主要包括结算、代理业务(代理收付、代理保险、代理发行股票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2)或有风险的表外业务,主要包括贸易融通业务(信用证、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3)或有收益的表外业务,主要包括应收未收利息等。但狭义的表外业务通常只包括那些虽然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但由于同资产和负债业务联系密切,在一定条件下转变为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而会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反映的业务,亦即存在或有风险的表外业务。本文所要谈到的表外业务就是指狭义的表外业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的现状

  过去,我国银行业只经营传统的存贷业务,表外业务仅限于设置表外科目用于反映和控制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也获得了一些发展。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第一,我国现在开展的表外业务大都比较单一,一般是与贸易服务密切相关。常用的有以下类型:贷款承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和信用证。国外流行的票据发行便利、资产证券化、互换、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都没有开展。同时表外业务开展范围局限于少部分外贸企业和国有企业,表外业务规模小效益较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非利息业务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为8.5%.2000年,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非利息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别是:中国银行17%,中国建设银行8%,中国工商银行5%,中国农业银行4%,这与西方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

  第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缺乏合理的组织和有效的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目前,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从上到下缺乏主管机构和总体规划,在实际工作中造成无章无序,无标准可行,缺乏规范性的管理。在组织结构上商业银行还没有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在业务操作程序上,许多业务品种没有完整统一的操作方法。在开展业务的手段上各商业银行不是通过增加业务品种,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来吸引顾客,而是采取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三,我国中央银行监管重表内,轻表外的情况依然存在。对表外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规定只散见于一些其他的法规条例中,同时我国对表外业务监管与国际惯例还有较大差距。随着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创新、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0,我国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如何处理各机构之间的协调,避免监管盲区和重复监管,是摆在监管当局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加强对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控制

  表外业务具有不确定性、自由度大、透明度差、交易集中程度高等显著特点,因此蕴涵了巨大的风险,比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我们一定要正视我国表外业务发展的现状,要把握谨慎原则,从如下方面入手加强表外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一,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倡导的做法,用资本充足率办法对表外业务实施监管。巴塞尔委员会将所有的表外业务都包括在衡量资本充足的框架中,它采用了一种适用性较强的综合方法来加以处理,即通过规定信用转换系数,把各类表外业务折算成一定的表内业务等额,然后根据表外业务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资产的性质确定转换后的风险权数,用这些权数将上述转换后的金额进行加总,汇总到风险资产总额中去,最后再按8%的标准资本比率对这些表外业务分配适宜的资本。

  为了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吸收国外银行监管的经验教训,对表外业务的管理也应该顺应国际标准。人民银行应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业务情况,制订统一的表外风险转换系数,确定表外业务相对应的风险等级,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监督指标体系,以确保对表外业务经营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第二,加快金融法制建设,保证表外业务有法可依。我们必须在健全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有关表外业务的法规和规章,如《表外业务管理通则》,以完善金融法规体系,规范金融业发展。立法原则既要符合国际惯例又要考虑我国分业经营的实际,要鼓励银行开发新的经营品种,引入现代化的交易方式。允许银行逐步拓宽业务领域,为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提供宽松的法律政策空间。

  第三,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人民银行应建立、强化各类有风险的表外业务的报告制度。一是尽快研究制定一套统一或有资产和负债的会计规则,以确保银行提供的表外业务财务信息具有一贯性和可比性。二是为了掌握银行或有负债的风险,人民银行可要求商业银行增设或有负债报表,以及时报告有风险表外业务的情况。只有重视披露,才能使人民银行便于制订适当措施防范和减少表外业务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四,健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把表外业务运作及早有效地置于内控机制覆盖之下,无疑是防范表外业务风险的积极举措,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内部组织的协调与制衡。内部组织和岗位的构建应重视操作程序的监督与制衡。建立严密科学的岗位分工和明确的工作职责,各项业务的操作者、监督者和风险管理者必须分开,明确内部各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实现对风险的数量化、连续性的监控,相关但不同的工作要由不同的人员做,以确保相互的业务监督牵制。(2)建立合理的会计信息系统。涉及表外业务的内部凭证基本要求要种类齐全、内容完整、连续编号。建立表外核算账簿和或有负债报表制度,严格核对制度,凭证之间、凭证和账簿、账簿之间、账簿和报表之间要定期或不定期核对,做到证、账、表三相符。 (3)强化内部审计和稽核职能。内部稽核部门应增强自身的独立性,其稽核活动可以跨越部门防火墙,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干扰。条件成熟时可通过内部电子计算机系统实现对风险的数量化,连续性监控,逐日了解自身业务的风险状况。(4)建立对客户的信用评估体系,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例如办理担保业务可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要求客户存入一部分资金以补偿其必要的费用开支和风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