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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一族的“纳税宝典”

来源: 南京日报 编辑: 2015/12/22 08:57:27 字体: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车船税什么时候起缴?可以退税吗?有税收优惠吗?本期《南京税务》为有车一族详细解答。

今年8月下旬,市民李先生购买了一辆1.8L排量的轿车。在办理交强险的时候,李先生发现保险公司代扣了其5个月的车船税。他表示难以理解,怀疑保险公司搞错了,专程前往江宁地税局反映情况。

了解到李先生的情况,地税人员依据现行政策向其作了详细解释,根据《车船税法》(主席令第43号)第八条的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同时,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因此,李先生购置的新车应当缴纳从8月1日到12月31日累计5个月的车船税,即360÷12×5=150(元)。

车船税自购置当月起计算征缴

退车可退该年度车船税

李先生今年4月份购买了一辆2.0升排量的小轿车,可是没开多久就发现车有质量问题,随后李先生去4S店把车退了。本来以为之前缴纳的“交强险”和车船税也泡汤了,不想身边朋友告知,这笔车船税可以退回。但是这车船税是不是真的可以退回呢?带着试试看的想法,李先生来到了税务机关。

税务人员向李先生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的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为方便纳税人退税办理和规范车船税退税流程,目前保险公司已代征入库的所有车船税退税均由代收代缴的各家保险公司代为办理。因此,李先生因车辆质量原因将车辆退回经销商的,可由保险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车船税税款。

车船税减半优惠

应注意排量红线

在高新区上班的徐先生最近购置了一台排量1.8升的节能汽车。可当他去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时,却感觉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车船税比他预计的要多几百块钱。而徐先生买车前就打听过各项费用了,对于车船税,身边的朋友都说只要符合节能条件就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怎么到他这儿就没了呢?他感觉有些困惑,便打电话向税务人员咨询。

接到徐先生的求助电话后,税务人员拿出两份文件,针对他的问题做了耐心解答。原来,为了鼓励大家使用节约能源或新能源车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近3年先后出台过两个文件,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其中,财税[2012]19号文对“节能汽车”有明确规定,但对汽车排量无具体要求。但作为财税[2012]19号文的替代文,财税[2012]51号文将节能乘用车排量明确规定为1.6升以下(含1.6升),正是因为这个限制,徐先生购置的1.8升排量汽车才不具备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条件的。听完税务人员的解释,徐先生总算明白了,心平气和地缴纳了相关费用。

新能源商用车税收全免、半免须分清

位于浦口经济开发区的一家广告公司,由于业务拓展,12月打算购置一辆新能源商务车。对于新能源商务车是否有车船税方面的税收优惠,该公司咨询了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人员告诉企业财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的规定,自2015年9月11日起,对列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节约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列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公告之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公告之前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该公司在2015年9月11日之后购买的新能源商务车,若属于列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则可以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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