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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8-05-28 12:0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固定资产处置是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的业务,其处置方式多样:如整体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变成废品出售等。在此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即有可能按适用税率征收,也有可能按简易办法征收,甚至免税。

在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最大的变化是固定资产中动产的抵扣范围扩大到全国。除房屋建筑物、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外,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于处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出台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该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在2016年5月1日全部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房屋建筑物也开始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在处置不同的固定资产和不同时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时,一定要区分不同情况确认相关固定资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及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避免企业多缴或少缴纳增值税,给企业造成损失。下面详细介绍企业处置固定资产适用不同税率及征收率的几种情况。

一、东北三省和大连市、中部六省和内蒙古地区的企业处置购进或者自制的动产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规定,东北三省和大连市从2004 年7 月1日起,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含缴消费税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 号),从2007 年7 月1 日起中部六省(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与东三省老工业基地一样的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 号),从2008年7 月1 日开始,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执行与东三省老工业基地一样的增值税政策。

上述这些企业,在处置动产固定资产时,只要当时购入时,根据当时的税收法规政策动产固定资产可以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了,处置时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处置动产固定资产时,购入时根据当时的税收法规政策动产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处置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处置动产固定资产时,处置时按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二、非东北三省和大连市、中部六省和内蒙古地区的企业处置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动产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

企业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处置动产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2014年7月1日及之后处置动产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非东北三省和大连市、中部六省和内蒙古地区的企业处置2009年1月1日及之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动产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企业在2018年5月1日之前处置动产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2018年5月1日及之后处置动产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按照16%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企业处置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属于税收法规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第二条第(一)项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一般纳税人处置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缴纳的增值税应区分以下情况缴纳:

1、在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处置2013 年8月1 日之前购买的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可按4%减半征收。

2、在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处置2013 年8月1 日之前购买的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可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在2013年8月1日及以后处置2013 年8月1 日及以后购买的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五、企业处置购入或自建的房屋建筑物(不动产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其缴纳的增值税应区分以下情况缴纳: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购买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时已转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在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处置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按4%减半征收;如果在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处置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的,可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七、一般纳税人因取得普通发票未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处置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购买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但是一般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则以后处置固定资产时可否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购买固定资产税收法规规定是可以抵扣的,一般纳税人取得普票而未能抵扣进项税额属于取得发票不合法导致不能抵扣,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况,因此不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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