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责任险能否税前扣除
董监高责任险是企业为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的一种责任保险。其目的是保障这些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失、错误、疏忽或不当行为等导致的第三方索赔或法律诉讼风险。当董监高人员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其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的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围,那是不是意味着企业购买的董监高责任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实务操作中,还需要从合理性、是否与收入直接相关的角度进一步判断。北京市税务局和上海财政局的观点就不一致,实务操作中,还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北京市税务局的观点:
2023年3月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的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中北京市税务局相关处室专家的解析。
第三部分 难点疑点问题解析
二、扣除问题
(一)董监高责任险税前扣除
董监高责任险是董事、监事及高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被追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企业2022年度购买的董监高责任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从税前扣除。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的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
综上,企业发生的责任保险支出,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可以
从税前扣除。
考虑到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为企业服务,因此对于企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责任保险,可以从税前扣除;而监事是代股东履行监督职能,主要为企业的股东服务,不是为企业服务,因此对于企业为监事支付的责任保险,不作为与取得收入相关的财产保险支出从税前扣除。
上海市财政局的观点:
2023年4月12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疑》在线访谈。
主持人
网友韩俊提问:胡老师,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去年为董监高购买了责任保险,是否可以按照雇主责任险作税前扣除?
胡越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出现保单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对第三者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时,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均是投保的企业。而董监高责任险被保险人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对执业风险独立承担责任,也应由其自行负担相关保险费用。因此,企业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支出不能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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