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结束,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经常有企业咨询:企业销售货物产生的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形成的坏账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在哪个年度扣除?税前扣除需要哪些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销售货物产生的应收账款无法全部或部分收回,形成的坏账损失属于可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货物产生的应收账款无法全部或部分收回,形成的坏账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5号)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企业销售货物产生的应收账款无法全部或部分收回,形成的坏账损失,在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申报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要留存哪些资料呢?
首先,需要留存业务发生时的相关合同、协议或说明。
其次,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
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并不代表一定能税前扣除,如果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但债务并没有按时付款,债权人的坏账损失不能税前扣除;如果债务人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出具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债权人的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4.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5.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可参考部分税务机关的规定,如上海税务、原北京国税以及广西国税等税务机关的规定,“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6.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税前扣除。
1.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条款时,还应考虑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如果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或者对方单位仍正常经营,债权方主动放弃债权的,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此外,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