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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社厅发布黑龙江经济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 黑龙江人社厅 编辑:hynnn 2021/07/19 14:01:16 字体:

摘要:黑龙江人社厅发布《黑龙江省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了黑龙江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打算参加黑龙江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小伙伴们赶紧来看看吧~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对《黑龙江省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我们根据人社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反馈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及省社科联学会工作部,社会公众修改意见可直接发送至指定邮箱,所有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30日。《实施方案》请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职称评审”"公示公告”专栏自行下载。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省人社厅 电话:0451-87130172,邮箱:

省社科联 电话:0451-82808210,邮箱: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1年7月16日

黑龙江省深化经济专业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及人社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遵循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经济专业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经济专业技术人才,激发经济专业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促进龙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立足龙江经济领域各行业特点,突出经济活动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不断提高经济专业人才的能力素质,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提升龙江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坚持科学评价。针对经济领域各行业特点,分级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切实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重点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能力,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

——坚持守正创新。充分利用现行经济系列职称制度基础,总结经验,改革创新,完善落实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创新高级经济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机制,为非公有制经济及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经济专业人才保障。

——坚持以用为本。注重评价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评价结果与经济专业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经济人才聘用、使用制度与职称制度相衔接,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做到以评促用、评用结合。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完善层级专业设置,经济专业职称设置初、中、高(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级,对应职称名称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按国家统一规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设置,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并进行动态调整。

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专利代理、演出经纪、拍卖师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具体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相关政策执行。

(二)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鼓励经济专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积极投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以专业能力为核心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根据国家《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统一规定的专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黑龙江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不低于全省通用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专家评议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按照人社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执行。评审坚持同行专家评议,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履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确保客观公正。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积极吸纳财政、金融、工商管理等经济领域的权威专家,组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探索经济专业技术人才社会化评价。优秀经济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按我省相关规定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对长期扎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申报"基层”高级职称人员,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

(四)促进评用衔接。事业单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岗位等级对应关系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经济专业人才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经济专业人才到相应岗位;没有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经济专业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五)强化服务监管。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对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工作的综合指导和服务监管,确保评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优势,减少各类证明材料,简化审核程序,规范评审工作流程,提高评审工作效率,提供便捷服务。完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对存在学术造假等问题的经济专业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经济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考试机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要严肃追责,参评人员、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有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违规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专业技术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立足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产业发展需求实际,加强人社与市场监管、农业、财政、发改、文旅、交通、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各领域经济专业人员评价服务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二)平稳过渡,有序衔接。本方案出台前已通过评审取得的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资格相当于正高级职称,无需重新确认。此前已取得我省经济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本次改革专业范围和今后专业动态调整,按规定直接在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申报参评。各地各部门不得采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转正定职方式,直接认定经济系列初级、中级职称。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才的积极性,鼓励经济专业人才积极参加职称评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深化经济专业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本方案适用于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及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其中,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资格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资格名称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八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须通过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一、高级经济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正高级经济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条 不允许申报的情形: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四)已经离退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专业知识。

(二)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

(四)了解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二)具有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的能力和实务经验,能够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团队建设能力,能够指导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四)具有竞争意识和开拓精神,完成的工作能够经受实践或市场检验。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专业工作或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2项(前3名);或本专业省级以上学会一等奖2项(前3名)。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市(厅)级以上课题或省级以上学会课题2项。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产品研发等经济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主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的经济活动,为本单位或部门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六)主持完成1项以上在全省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本专业研究成果,或创造1个以上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会议上推广的本专业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果,并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七)主持完成1篇获得市(厅)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纳应用的本专业研究报告,经实践检验,对相关行业、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有重大指导作用。

(八)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材),或主持完成1项已获得采纳或成功实施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行业规划、发展规划、政策规章、经济决策建议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1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二条 正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掌握并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的理论、方法、技巧和政策法规。

(二)熟悉本专业有关前沿理论和国内外的应用情况,对专业理论技术有创新性研究。

(三)掌握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理论和实践研究经验丰富,能够高标准完成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的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工作,提升了经济运行水平。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团队建设能力,担任过经济项目负责人,并能够监督指导项目团队成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起到专业带头人作用。

(三)具有较强竞争意识和开拓精神,完成的工作经实践或市场检验有重大创新突破。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专业工作或成果获得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前3名);或获得市(厅)级一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前3名);或本专业省级以上学会一等奖2项以上(第1名)。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并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或省级学会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或省级以上学会课题1项,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或省级以上学会课题2项。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产品研发等经济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本单位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六)主持完成1项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2项以上在全省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本专业研究成果,或创造2个以上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会议上推广的本专业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果,并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七)主持完成1篇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2篇获得市(厅)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纳应用的本专业研究报告,经实践检验,对相关行业、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有重大指导作用。

(八)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材),并获得转载或引用,或主持完成2项已获得采纳或成功实施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行业规划、发展规划、政策规章、经济决策建议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鉴定,有理论创新或实践创新,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或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 优先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七)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八)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五条 所有业绩成果均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经济项目”是指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产品研发等以创造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的专项工作,以及工程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等其他专业项目中的比较复杂或难度较高、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的经济专项工作。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主持”是指相关证书、署名或有关文件排名第1名的人员,或领导单位、团队开展工作,发挥专业带头作用的人员;"等级内额定人员”是指持有获奖证书的人员;"主要完成人”是指全过程参与相关项目工作,并在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中排名前5名(省级以上项目前9名)的人员。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学术会议上交流”是指在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举办的学术性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上公开宣读或报告成果(不包括书面交流),会议级别以主办单位级别认定;"行业性会议”是指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工作会议,会议级别以主办单位级别认定;"大中型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大中小微型企业相关划分办法认定。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的"学会”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的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不包括协会、商会、促进会等非学术性社会团体以及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经济效益”指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不含潜在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基层一线”指在县级(含县级市)及以下单位以及地处县(含县级市)域的省、市(地)直属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基层”高级经济师资格后,申报晋升正高级经济师的,须先按正常评审条件取得通用的高级经济师资格,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 会计、审计、统计系列的中级、副高级职称可对应经济系列同级职称,作为申报经济系列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经济专业相关职业资格可按照国家或黑龙江省相关规定对应经济系列同级职称,作为申报经济系列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优秀经济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有关规定,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评价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今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评价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切实推进我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制度改革,我们根据人社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研究起草了我省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人社厅主要负责起草《黑龙江省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省社科联主要负责起草《黑龙江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起草历时1年半时间,省人社厅与省社科联反复沟通,召开会议集中研究,综合考虑国家改革的总体要求,充分尊重我省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实际状况和特点,紧紧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任务、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并注重与现行政策的有序衔接。省社科联通过书面问卷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调研,召开专题研讨会,积极发动行业专家力量,充分吸收借鉴外省经验,通过集体起草及个别沟通等多种方式推动评价标准修订工作。疫情期间,由于不具备集中组织专家开展现场研讨的客观条件,采取政策研究和线上研讨的方式,与行业专家沟通并进行反复修改完善。

省社科联通过网络方式征求了北大荒集团、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大庆市人社局、省民营经济发展研究会、省城投发展研究会、哈尔滨市发展改革研究院、黑龙江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等单位专家的意见,并通过他们与一线经济人员进行了广泛交流,专家们对申报资格(包括职业道德、能力水平、岗位履责等)、评审条件(包括项目(成果)、奖项、课题、论著、研究报告、决策建议、咨询报告)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各方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不断进行修改完善。2021年4月,省社科联召开了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征求意见视频会议,再次征求专家意见。同时与会专家对高水平论文、经济项目(成果)、经典案例的认定等进行了研讨。经过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此稿符合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精神,评价指标系统全面、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符合经济专业人员的实际,也符合我省实际,可操作性强。今年6月,省人社厅、省社科联相关人员再次就《评价标准》进行深入研讨,同时考虑与会计及审计专业评价标准间的总体平衡,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方案》的起草坚持"宏观稳定、微观灵活”的原则,既全面承接国家改革任务,又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和创新。

(一)关于《实施方案》

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有关要求”三部分内容,其中"主要内容”是方案的核心部分,共包括"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评用衔接、强化服务监管”五项改革任务。

一是在健全评价体系方面。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参照国家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划分,划分工商管理、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在现行经济专业职称中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级,对应职称名称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具体按照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相关政策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

二是完善评价标准方面。根据国家《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评价标准》,建立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的评价标准,增加创新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突出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方面。综合采取考试、评审、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个人述职、业绩考察等多种评价方式,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专家评议和面试答辩的方式。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履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逐步探索经济专业技术人才社会化评价。

四是促进评用衔接方面。鼓励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和职称评价结果,将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薪酬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已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未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可根据内部管理和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经济专业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五是强化服务监管方面。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加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充分利用全省职称管理系统及相关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减少各类证明材料,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同时,《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抓好政策落实,统筹处理好改革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关于《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指导意见》中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及行业特点进行适当细化和创新。

一是关于"适用范围”。经济专业从业人员分布在事业、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多种经济体制中,涉及工商管理、财政税收、金融保险、农业经济、旅游经济、交通运输、建设与房地产、知识产权等国民经济社会各行业领域。为推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经济体系建设,在加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济人才队伍建设的同时,需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及新兴产业的人才支撑,不断增加我省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因此,《评价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着重鼓励及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评审经济专业职称。

二是关于"申报条件”。除国家已经明确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基本条件外,增加了继续教育、被聘时间等要求,并且建立起与相关职业资格、相近专业系列的衔接。

1.关于基本条件。主要依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一至第三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履职尽责要求。

2.关于继续教育。主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第八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3.关于专业考试。按照人社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第十四条规定"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者,可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

4.关于学历与资历。主要依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四项中(三)(四)相关规定,其中,将"取得经济师或高级经济师职称”扩展为"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

主要考虑是:按照人社部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为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将会计、审计、统计系列的中级、副高级职称可对应经济系列同级职称,经济专业相关职业资格可根据国家或我省相关规定对应经济系列同级职称,均可作为申报经济系列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建立起了经济专业职称与相关职业资格、相近专业系列的衔接。考虑到行文规范,此内容在附则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5.关于被聘时间。延续我省现行的"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政策规定。

6.关于考核情况。将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作为晋升职称申报条件纳入评价标准,即增加"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的规定。

主要考虑: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一般为3—5年,考核合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最基本要求,而年度考核是最直接有效的评价方式,避免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却可以通过评审现象。二是国家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规定,各省可以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评价标准。三是经查阅全国各省(市)部分系列职称评价标准,绝大多数对考核情况都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要求,如"受聘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近三年业绩考核合格及以上”、"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三是关于"评审条件”。第十一至第十三条主要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四、五项之规定。针对经济专业人才岗位类型多样、专业结构复杂的特点,设定多元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包括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产品研发等经济项目,基础设计建设项目、创造经典案例、典型模式、技术改革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行业规划、发展规划、政策规章、经济决策建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专业工作或成果获奖、高水平论文和著作、研究课题等。基本涵盖了从事经济管理决策、具体经济项目实施、各类评估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应用对策及基础理论研究等专业领域,基本满足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级的经济人才评价需求。

对创新性、标志性业绩成果的认定,主要体现在实践应用效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方面,避免简单数量累积、低水平成果堆砌,弱化论文著作的要求,实现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建议献策成果等与论文著作等效评价。主要包括:工作或研究成果,需获得一定等级的奖励,证明其创新水平和推广价值;主持或参与完成的各类经济项目,需得到成功实施、达到预期目标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主持或参与的研究课题,需在具体实践中应用,证明其对实际经济活动具有的应用价值或指导意义;创造的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果,需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或行业会议上交流或推广,表明其对行业发展的引领示范作用;研究报告、项目报告、经济决策建议等成果,需获得采纳或成功实施;论文、著作需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将受政府表彰的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驻村工作突出业绩纳入职称评审条件,激励经济人员扎根基层,助力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三、上位文件依据

1.人社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2.人社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

3.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

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56号)

5.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

6.省委、省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发〔2016〕20号)

7.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

8.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9〕25号)

9.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

10.省人社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2号)

11.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 25号)

12.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 40号)

13.科技部、教育部、人社部、中科院、工程院《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210号)

1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

15.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7号)

16.《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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