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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jy 2022/08/26 16:47:27 字体:
知识产权评审申报条件

贵州省经济系列评审条件按照按照《贵州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0〕21号)《贵州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1〕91号)文件执行,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贵阳市、六盘水市、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计划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的同学们赶紧来看看吧~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1〕91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附件:贵州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

  附件

贵州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等文件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从事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或服务工作,涉及发明、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代理、受理、审查、评估、运营、管理、咨询、维权诉讼、信息检索分析、战略研究、贯标认证、人才培训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分别对应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四)申报评审高级知识产权师人员,须取得有效期内的全国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高级知识产权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经济师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八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流程;及时了解国内外行业规则、发展趋势和研究前沿。

  2.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本专业有关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并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3.具备系统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或服务方面的能力,熟悉掌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或服务等工作流程,能够策划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项目或活动方案,开展重大项目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推动知识产权活动有序合规开展。

  4.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等合理合规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5.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或主持知识产权相关法规或重大政策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并取得显著效果。

  (2)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研究工作,取得重大成果,解决疑难问题。

  (3)完成对本单位或委托单位所在行业、单位主导产品或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知识产权情报收集、整理、汇编,提出知识产权预警报告或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4)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或研究工作的负责人,能主持本专业课题和相关项目的研究工作,业绩显著。

  (5)从事国家知识产权代办或受理服务5年以上,成效显著。

  (6)具有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的成功经验。

  (7)负责推进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或服务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二)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或作为前三参与人完成的市(州)级以上重大投资、科研、技改项目、招商引资、产业布局等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被本单位或有关部门采用,效果显著。

  2.作为单位知识产权骨干人员,在本单位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及认定(含优势企业培育)、品牌服务机构认定、技术创新支持中心(TISC)、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利)运营试点示范、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构认定等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

  3.主持或参与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其中,国家级或省级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第二参与人,市(州)级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参与人。

  4.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业绩显著,获得市(州)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

  5.承办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被省级以上司法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列为典型案例或指导案例。

  6.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满足本条其中之一:独立撰写发明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协助完成发明专利申请撰写,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完成50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并获得授权;负责20件以上的商标异议、争议、诉讼等案件处理;负责20件以上的版权贸易或版权纠纷处理。

  7.被正式列入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或是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专家库。

  8.熟悉知识产权申请受理流程和初步审查标准,累计受理审查专利或商标500件以上,未出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界定的A类差错。

  9.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化建设取得良好效果,满足本条其中之一:负责推进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化建设取得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为30家以上单位全程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化建设辅导咨询服务;担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主审核员,主持审核单位80家以上。

  10.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第一、第二、第三发明人、设计人;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第一、第二发明人、设计人;贵州省专利金奖、银奖的第一、第二发明人、设计人;贵州省专利优秀奖的第一发明人、设计人。

  11.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项以上,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2.推进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满足本条其中之一:主持完成重大知识产权成果应用转化项目1项以上,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实施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收益累计500万元以上,或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出资入股、或股权融资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或代理知识产权信托资产累计1000万元以上资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或通过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累计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提供法院判决材料)。

  13.主持开发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包括专利检索与分析系统)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在省内外获得推广使用。

  14.作为单位知识产权品牌推进工作负责人,在本单位拥有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作出实质性贡献。

  15.成功调解、仲裁或行政处理知识产权类案件10件以上(套案除外)。

  16.从事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累计主持或参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10项以上,且评估结果被金融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用。

  17.从事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累计主持或参与知识产权类鉴定10项以上,且鉴定结果被司法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用。

  (三)学术成果

  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含教材)或译著1部以上,其中译著不得低于3万字。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介绍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4.参与撰写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或论证报告,或结合本专业岗位实践撰写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报告、专项调查报告、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工作指南等2篇以上,并被项目单位实际采纳使用。

  5.为解决知识产权共性或热点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1篇以上。

  6.代理的知识产权法律文书(含知识产权无效诉讼案件)入选省级以上典型案例或指导案例汇编1篇以上。

  7.代理的专利文本入选省级以上专利奖、技术发明奖或被认定为高价值专利1件以上。

  四、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任职资格的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标准、规范流程、行业惯例和国际规则,熟悉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和研究前沿,熟练掌握本专业某一应用领域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对本专业某一学术领域独立开展深入研究的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解决重大知识产权问题,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政策、规则和标准制定提出系统性意见。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相关工作5年以上。任期内管理的企业未因知识产权管理风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主持小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小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相关工作7年以上。任期内管理的企业未因知识产权管理风险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主持或作为第一、第二参与人承担国家或省级知识产权重大项目。

  (4)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研究,具备独立解决系统性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在研究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

  (二)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或作为主要技术经纪人完成重大知识产权成果应用转化项目2项以上,实现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发明专利3项以上,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主持或作为第一、第二参与人推进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成绩显著,任职期间累计实现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益1000万元以上;或通过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累计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3.主持或作为第一、第二参与人研发、生产、销售的技术或产品,至少1项被授予中国专利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至少2项被授予贵州省专利奖(或贵州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4.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研究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或作为第一、第二参与人完成国家级重点课题研究2项或省(部)级重点课题3项,研究成果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2项以上,应用后取得显著效益。

  5.在知识产权工作中主持或作为第一、第二参与人解决了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重要经验或做法,作为典型经验在全国或全省范围推广1次以上。

  6.主持或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期间,获省(部)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等方面的表彰1项以上,或获得市(州)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表彰3项以上。

  7.因知识产权专业领域工作业绩显著,入选省(部)级行业领军人才。

  8.从事知识产权创造或保护工作成效显著,满足本条其中之一:独立撰写发明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协助完成发明专利申请撰写,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0件以上;完成100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并获得授权;负责50件以上的商标异议、争议、诉讼等案件工作经历;负责50件以上的版权贸易或版权纠纷处理工作经历。

  9.受理审查专利或商标1000件以上,未出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界定的B类质量差错。

  10.主持开发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包括专利检索与分析系统)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在国内获得推广使用。

  11.从事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累计主持或参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30项以上,评估结果被金融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所认可或采用后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

  12.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类案件20件以上(套案除外),其中1件案值达到50万以上。

  13.从事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累计主持或参与知识产权类鉴定20项以上,鉴定结果被司法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用后产生了积极效果。

  (三)学术成果

  取得高级经济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发表在高水平期刊上。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参与撰写8万字以上。

  3.在解决本地、本行业重大知识产权问题中,独立撰写有实践指导意义的专项调查报告、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知识产权评议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或战略布局等4篇以上并被实际采纳。

  4.代理的专利文本入选省级以上专利奖、技术发明奖或被认定为高价值专利3件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2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署名推荐,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在从事与高级知识产权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职责相关工作期间,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省级专利银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2.作为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省级专利优秀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奖励2项。

  3.出版2部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的本专业论文5篇,其中2篇发表在高水平期刊上。

  4.在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等战略行动以及推动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等产业发展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1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表彰。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相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本条件所称“论文”,除注明的外,均指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本行业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专业期刊”必须有CN(国内统一刊号)或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著作必须是主编、副主编或负责撰写3万字以上的作者。

  本条件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ESCI、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现任职资格期间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

  本条件所称提到的奖项,均以获奖证书或文件(包括官方网站公告文件)等为准。

  本条件所称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本条件所称“重大项目”指投资额或项目经费为300万元以上的科研创新类等项目或500万元以上的技改招商类等项目。

  本条件所称主持管理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或经营管理的单位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指知识产权主管领导,也包括单位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者代表、知识产权项目负责人或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以上人员不包括党务政工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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