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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24年高级、正高级会计职称评审开展的通知,详情如下: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财会〔2025〕5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4〕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24年度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符合申报条件和相关政策规定,在广东省内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其中,广州、深圳市所辖单位人员分别向广州、深圳市评审组织机构申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不得申报。
(二)中直、部属和外省驻粤单位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单位所属评委会申报评审。如确需委托评审的,须提供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二、申报条件
(一)评价标准条件。按照《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5〕10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执行。
除符合《标准条件》第二十六条第1、2点规定破格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外,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并在有效期内(含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以下简称《成绩合格单》)。
为做好新旧标准条件衔接,按照原评价标准条件以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或非会计系列高级职称报考取得《成绩合格单》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1.通过评审方式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其中: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
2.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
3.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截止时间均为2024年12月31日。
(三)继续教育条件。申报人员需完成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提供“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生成的2024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会计专业)。
(四)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五)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要求。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申报评审和确认规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
(六)港澳台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要求。在广东省内工作的港澳台和外籍专业技术人才,除符合《标准条件》中明确的有关破格条件外,其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员一致。
(七)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要求。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属的法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由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派驻省内其他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法人单位委托并经派驻地市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八)技工院校学历申报要求。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方式
我省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线上申报方式。
(一)申报人员应先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申报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后,登录广东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管理系统(http://www.gdkjps.net,以下简称评审系统)进行申报(材料指南见附件1)。
四、申报安排及要求
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省级主管部门或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网上缴费的流程依次进行。
(一)个人申报(2025年5月28日9:00至6月11日17:00)
1.账号注册。申报人员应在个人申报时间内登录评审系统注册个人账号(已注册账号可继续沿用)。
2.材料申报。申报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标准条件》,如实填报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相关表格在评审系统下载),申报人员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清晰度负责。
凡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相关规定处理。
(二)单位审核(截至2025年6月23日17:00)
1.账号注册。单位登录评审系统注册单位账号(已注册账号可继续沿用),上传单位相关证书,经省高评委办公室审核后方可使用。
2.材料审核。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认真审查。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每份材料进行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员说明原因。
3.评前公示。所有申报材料均须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受理投诉举报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上加具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评审系统。
省直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后直接报送省高评委会办公室。
(三)省级主管部门或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截至2025年6月30日17:00)
1.账号注册。省级主管部门登录评审系统注册账号(已注册账号可沿用,人社部门账号由省高评委办统一配置),上传单位相关证书,经省高评委办公室审核后方可使用。
2.材料审核。省级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四)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审核(截至2025年7月11日17:00)
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时按原报送渠道予以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未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情形。
(五)网上缴费(截至2025年7月14日17:00)
我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费为700元/人(评审费50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费为840元/人(评审费50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答辩费140元)。申报人员应在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登录评审系统进行缴费,逾期视为放弃申报评审。
(六)纸质材料报送方式及要求
1.申报人员应提供通过评审系统自动生成的《广东省职称评审表》1份(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应同时提供《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表》1份),以A4纸双面打印并经所在单位、省级主管部门或地市人社部门盖章确认。
2.地市申报人员应于2025年7月16日前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市财政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2)。各地市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7月18日前将本地区申报材料核实汇总后提交至省高评委会办公室。
3.省直单位申报人员应于2025年7月16日前将纸质材料提交至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2楼西侧省会计学会,联系电话:020-83170315、83170307、83170302、83170310。
五、评审方式
(一)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
(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评审方式,并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申请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不需参加面试答辩(认定规程见附件3)。
六、评审结果公示及证书发放
(一)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将在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布。所在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经公示及调查核实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省高评委会办公室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确认备案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作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登录“粤省事”APP、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七、其他事项说明
在会计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省高评委会办公室未指定或委托任何营利性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开展职称评审培训和服务相关工作。申报人员应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以及评审系统等权威信息发布平台了解评审政策规定、通知信息,切勿轻信网上“代办”“包过”等虚假信息。
附件:1.申报材料指南
2.纸质材料受理单位一览表
3.广东省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工作规程(详情请至官网下载查看)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5月16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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