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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做好2025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25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25〕9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五届七次全会精神,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赣人社规〔202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5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年底前全部完成。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相关工作时间应按照《2025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初中级职称评审和考核认定工作,由地方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并主动公布。
(一)组织申报。申报时间从即日起至6月底止,各地、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发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除中小学教师、卫生、会计、经济等系列和有突出贡献人才、海外归国人员、援疆援外期满人员以及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等职称“绿色通道”外,各职称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不再单独下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各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省里部署,同步开展申报工作。
(二)逐级推荐。7月底前,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各地、各部门务必于7月底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各高评会,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三)资格审核。8月,各高评会组建单位抽调骨干力量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进入评委会评审;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和材料,退回时实行一次性告知,避免多次审核。省职称办将对申报材料审核情况适时开展抽查工作。
(四)组织评审。9月至11月底,各高评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各高评会应在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五)公示公布。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公示、批复和发证工作。
二、人员范围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及在我省就业创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在我省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我省就业创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
(四)中央驻赣单位人员或外省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省评审职称的,应由其驻赣最高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外省省级人社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明确委托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以及委托时限等要求,经省职称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评审。相关中央驻赣单位应于5月底前向省职称办提交委托评审函。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三、申报渠道
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均使用“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s://hr.jxhrss.gov.cn/zcxt)。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须使用系统,实行职称申报、审查、缴费、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一)各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外、人事代理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原则上均须通过其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其个人网络申报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单位账户按照《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附件2)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创建)。
(二)新就业形态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县(市、区)职称办申报职称。
(三)不在我省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在我省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人事档案托管部门负责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其人事档案托管部门申报职称。
(四)中央驻赣单位人员或外省委托我省评审人员,由省职称办按属地原则指定相关地市职称办负责创建单位账户或个人账户,直接向有关地市职称办申报职称。
四、资格条件
(一)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按《2025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附件1)规定执行。考核认定按《江西省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赣人社发〔2025〕13号)规定执行,为做好政策衔接,尚未完成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专业),可参照原考核认定办法执行。各系列(专业)职称主管部门要坚持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导向,不断完善职称申报条件。支持各设区市在不低于国家和省级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自行设置本地区职称评审标准。鼓励具有自主评审权限的单位根据单位发展规划和需要,制定适合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发展的评审标准,充分发挥好职称评审“指挥棒”作用。
(二)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和《江西省国际职业资格比照对应职称目录(2022年版)》,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并符合目录有关要求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申报人员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算。
(四)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个月以上的终算时间为今年6月底。
(五)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按《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25〕14号)执行。海外归国人员申报职称的,按《江西省海外归国人员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25〕15号)执行。援疆援外期满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等特殊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发生变化的,经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申请跨系列转评同级职称,并按新系列申报条件申报职称,其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资格和聘任时间累计计算。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
五、有关政策
(一)加大企业人员支持力度。从2025年起,进一步降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门槛,本科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并仍在企业工作的人员,可不受初级职称“台阶”限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评审。开展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直接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职称工作。鼓励评委会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分组评审,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中给予倾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应组织开展职称政策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引导鼓励广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
(二)加大服务重点产业链力度。突出服务我省“1269”行动计划,用好特色产业职称评审“指挥棒”,在开展电子信息、稀土、铜加工、锂电、物联网、虚拟现实(VR)、纺织服装、陶瓷工程、工业陶瓷、现代家具等10个特色产业高级职称评审的基础上,设立烟花爆竹特色产业职称专业,研究制定烟花爆竹特色产业职称申报条件,单独开展烟花爆竹特色产业高级职称评审。鼓励相关产业聚集区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申请开展特色产业职称评审,通过“一产一策”“一链一策”,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三)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新就业形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不受人事档案、户籍等限制,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通过驻场设点等方式,积极主动为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新就业形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提供便利。
(四)加大数字经济人才支持力度。服务我省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进一步加大数字技术人才培养和供给力度,对参加江西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并取得初级、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无需换发职称证书;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的重要参考。
(五)拓展优化职称评审专业。围绕国家、我省重大战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将发展态势好、从业人员规模大、人才需求量高的专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聚焦服务我省重大战略、重要任务、重点产业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等新领域增设职称评审专业。
(六)加大职称自主评审下放力度。支持“1269”行动计划链主企业、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等新型研发机构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等重点企事业单位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和考核认定。鼓励各地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推动重点企事业单位开展中初级职称自主评审和考核认定,同步加强业务指导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七)认真落实职称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关于鼓励支持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赣人社发〔2021〕32号),加大乡村振兴人才支持力度。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178号),落实抗疫一线医务人员职称评审政策。鼓励高技能人才按规定申报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职称,打破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中的“独木桥”“天花板”。
(八)规范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按照《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现聘人员与已评未聘人员之和已超过核准岗位数的事业单位(含自主评审的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组织申报推荐。省直事业单位应按照《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2025年职称申报职数核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函〔2025〕73号)要求,完成申报职数核准后方可申报。市(县)属事业单位超过岗位结构比例,但因事业发展需要确需申报推荐的,经地方人社部门同意并统一报省职称办核定。各地各部门上报省职称办截止时间为5月30日。
(九)关于继续教育工作要求。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修订)》(省政府令259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评定更高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今年起,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人员,均需按要求完成2024年继续教育学时(首次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的除外)。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将自动提取申报人员在江西省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中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无需另外提供证明。各评委会要将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十)明确延期申报政策。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受到党纪、政务、行政等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决定或刑事判决作出当年以及受处分期(影响期)或受刑事处罚期间不得申报职称。
六、工作要求
(一)申报人员要诚信申报职称,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同时在网上签订《个人承诺书》。社保参保信息、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信息、继续教育学时信息等能通过数据共享自动提取的,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申报人员上传个人材料应清晰准确,避免出现漏报、错报、未放指定位置、超过规定时限等情况,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员自行承担。申报材料报至评委会后,原则上不再补充材料。
(二)用人单位要坚持评用结合、以用为本,充分发挥职称正向激励作用和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严格把好推荐关,对符合人员需在系统中认真填写单位推荐意见,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要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公平原则制定推荐方案,推荐方案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要切实履行好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对职称政策、岗位职数和推荐名额、推荐方案、申报材料、推荐结果等5个方面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展,对单位职称推荐工作符合政策要求和对申报人员信息材料真实有效性的审核进行承诺。评审结束后,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载打印评审通过人员电子评审表,用印后存入其个人人事档案。
(三)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加大对所属单位职称工作的指导力度,认真审查申报推荐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报信息是否准确完整、申报推荐程序是否规范、申报系列专业是否与岗位和从事专业一致。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体系。主管部门在推荐报送前,还须以适当方式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所属自主评审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过程监管,督促自主评审单位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有效提升评审质量。
(四)评委会要在核准备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制定评审方案,规范评审程序,创新评审方式,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实行封闭评审,执行回避制度,避免外界干扰,严格保密各种评议意见;坚持民主评议、独立评审,充分尊重专家意见。评委会组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根据行业和专业特点,坚持以德为先,坚持服务发展,加大“破四唯”力度,不断完善职称评价标准;要加强评委库建设,按要求更新充实评委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评审组织工作,逐项审查资格条件、业绩材料,梳理汇总有效业绩提交评委会;合理安排评审时间,确保每位评委有充足时间审阅和评议材料;坚持评委随机抽取制度,严格按抽取的先后次序通知评委。各高评会评审方案应于评审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报省职称办批准,评审结束后应对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五)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对职称评审工作加强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要广泛宣传各项职称政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要通过专项评估、巡视巡查等方式加大评委会管理力度,加大对违反职称政策与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落实通报批评、取消资格、记录诚信档案、宣布结果无效、暂停乃至收回职称评审权等惩戒措施。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规范过程管理,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在时间节点前完成各项任务,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顺利推进、圆满完成,切实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
附件:1.2025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
2.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
3.系统填报说明
(此页无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5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
序号 |
高评会名称 |
适用申报条件 |
评委会 组建单位 |
评委会 评审时间 |
咨询电话 |
1 |
江西省高等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申报条件》《江西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赣教人字〔2022〕2号) |
省教育厅 |
11月 |
0791- 86765190 |
2 |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赣教师字〔2023〕5号) |
|||
3 |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16〕15号) |
|||
4 |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16〕15号)、《江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教人字〔2019〕8号) |
|||
5 |
江西省党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党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9年修订版)》(赣党校字〔2019〕12号) |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行政学院) |
11月 |
0791- 86858966 |
6 |
江西开放大学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开放大学系统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赣开大人字〔2022〕 90号) |
江西开放大学 |
11月 |
0791- 88520531 |
7 |
江西省技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条件(2019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9〕39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9月 |
0791- 86386377 |
8 |
江西省人力资源管理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赣人社发〔2023〕24号) |
省人力资源发展协会 |
10月 |
0791- 86386220 |
9 |
江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江西省卫生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卫人字〔2023〕33号)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1月 |
0791- 86298289 |
10 |
江西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药监联〔2021〕4号) |
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 |
9月 |
0791- 88158115 |
11 |
江西省图书资料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图书资料系列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赣文旅人字〔2023〕4号) |
省文化和 旅游厅 |
10月 |
0791- 88916885 |
12 |
江西省群众文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群众文化系列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文旅人字〔2023〕6号) |
|||
13 |
江西省文物博物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文物博物系列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赣文旅人字〔2023〕7号) |
|||
14 |
江西省艺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艺术系列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文旅人字〔2023〕5号) |
省文化和 旅游厅 |
10月 |
0791- 88916885 |
15 |
江西省旅游经济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旅游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文旅人字〔2024〕2号) |
11月 |
||
16 |
江西省工程正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工信人事字〔2022〕71号) |
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 |
11月 |
0791- 88916512 |
17 |
江西省综合工程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工信人事字〔2022〕71号) |
|||
18 |
江西省经济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工信人事字〔2020〕376号) |
|||
19 |
江西省工业设计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工业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工信人事字〔2022〕196号) |
|||
20 |
江西省技术经纪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技术经纪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科成发〔2024〕32号) |
省科学技术厅 |
9月 |
0791- 86263488 |
21 |
江西省科学传播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科学传播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科协字〔2024〕130号) |
省科学技术 协会 |
9月 |
0791- 86265859 |
22 |
江西省交通运输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交组人字〔2022〕7号) |
省交通运输厅 |
10月 |
0791- 86243584 0791- 86243501 |
23 |
江西省安全工程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安全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应急字〔2022〕76号) |
省应急厅 |
10月 |
0791- 85257027 |
24 |
江西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自然资字〔2022〕8号) |
省自然资源厅 |
10月 |
0791- 86717758 |
25 |
江西省水利工程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江西省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赣水人事字〔2021〕9号) |
省水利厅 |
9月 |
0791- 88825686 |
26 |
江西省建设工程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赣建人〔2022〕4号) |
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 |
10月 |
0791- 86221071 |
27 |
江西省非国有企业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非国有企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赣建人〔2022〕5号) |
|||
28 |
江西省地质工程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地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地质发〔2022〕16号) |
省地质局 |
9月 |
0791- 86351276 |
29 |
江西省生态环境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环人事〔2022〕8号) |
省生态环境厅 |
11月 |
0791- 86866728 |
30 |
江西省林业工程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工程系列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江西省工程系列基层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赣林人字〔2021〕83号) |
省林业局 |
9月 |
0791- 85269358 |
31 |
江西省矿山工程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矿山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投发〔2022〕65号) |
省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
9月 |
0791- 88867667 |
32 |
江西省专利管理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赣人社发〔2012〕12号) |
省市场监管局 (省知识 产权局) |
10月 |
0791- 86355629 |
33 |
江西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市监知保〔2023〕2号) |
11月 |
||
34 |
江西省通信工程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通信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通局〔2022〕46号》 |
省通信管理局 |
9月 |
0791- 86218189 |
35 |
江西省快递工程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快递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赣邮管〔2022〕11号) |
省邮政管理局 |
9月 |
0791- 87361024 |
36 |
江西省气象工程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气象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气发〔2023〕25号) |
省气象局 |
10月 |
0791- 82713270 |
37 |
江西省广播电视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广局字〔2022〕15号) |
省广播电视局 |
10月 |
0791- 86895211 |
38 |
江西省播音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广局字〔2022〕14号) |
|||
39 |
江西省自然科学研究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条件(2024年修订版)》(赣科院字〔2024〕42号) |
省科学院 |
10月 |
0791- 88175706 0791- 88177662 |
40 |
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赣社院字〔2022〕19号) |
省社会科学院 |
9月 |
0791- 88592240 |
41 |
江西省农业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江西省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赣农字〔2021〕41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10月 |
0791- 86238692 |
42 |
江西省会计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财会〔2021〕27号) |
省财政厅 |
10月 |
0791- 87287612 |
43 |
江西省审计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赣审人发〔2018〕22号) |
省审计厅 |
9月 |
0791- 86815376 |
44 |
江西省统计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统字〔2021〕80号) |
省统计局 |
9月 |
0791- 88918299 |
45 |
江西省新闻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 条件(试行)》(赣宣字〔2022〕64号) |
省委宣传部 |
10月 |
0791- 88912718 |
46 |
江西省出版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 条件(试行)》(赣宣字〔2022〕65号) |
|||
47 |
江西省档案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赣人社字〔2021〕327号) |
省档案局 |
9月 |
0791- 88911227 |
48 |
江西省律师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律师职称申报条件》(赣司发〔2021〕10号) |
省司法厅 |
9月 |
0791- 87709084 |
49 |
江西省公证员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公证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司发〔2022〕11号) |
10月 |
0791- 87709093 |
|
50 |
江西省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司发〔2022〕12号) |
10月 |
0791- 87705153 |
|
51 |
江西省翻译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委托评审 |
省外办 |
委托评审 |
0791- 86259163 |
52 |
江西省网络安全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网络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网办字〔2024〕1号) |
省委网信办 |
11月 |
0791- 88912710 |
53 |
江西省工艺美术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赣人社发〔2024〕25号) |
省职称办 |
10月 |
0791- 86386293 |
54 |
江西省援疆援外人员职称 评审委员会 |
《关于进一步明确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1号) |
7月 |
||
55 |
江西省突出贡献人才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25〕14号) |
11月 |
||
56 |
江西省海外归国人员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海外归国人员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25〕15号) |
|||
57 |
江西省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委员会 |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9〕23号) |
9月 |
0791- 86386293 |
|
58 |
江西省体育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体育教练专业高级教练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 |
省体育局 |
11月 |
0791- 86294635 |
59 |
江西省艺术系列(新文艺群体)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艺术系列(新文艺群体)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文联发〔2022〕20号) |
省文联 |
11月 |
0791- 86266758 |
60 |
江西省文学创作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文学创作专业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文联发〔2022〕14号)、《江西省文学创作(网络文学)专业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文联发〔2022〕21号) |
|||
61 |
江西省虚拟现实行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虚拟现实行业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洪人社发〔2022〕180号) |
南昌市人社局 |
9月 |
0791- 83884289 |
62 |
南昌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16〕15号)、《江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教人字〔2019〕8号) |
10月 |
||
63 |
南昌市卫生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江西省卫生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卫人字〔2023〕33号) |
11月 |
||
64 |
南昌市农业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江西省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赣农字〔2021〕41号) |
南昌市人社局 |
11月 |
0791- 83884289 |
65 |
江西省纺织服装行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纺织服装行业职称申报条件(试行)》(九人社字〔2021〕161号) |
九江市 人社局 |
9月 |
0792- 8583846 |
66 |
九江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16〕15号)、《江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教人字〔2019〕8号) |
9月 |
||
67 |
九江市卫生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江西省卫生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卫人字〔2023〕33号) |
11月 |
||
68 |
九江市农业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江西省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赣农字〔2021〕41号) |
10月 |
||
69 |
江西省陶瓷行业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陶瓷工程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景人社字〔2021〕152号) |
景德镇市 人社局 |
9月 |
0798- 8502516 |
70 |
景德镇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16〕15号)、《江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教人字〔2019〕8号) |
9月 |
||
71 |
景德镇市卫生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江西省卫生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卫人字〔2023〕33号) |
11月 |
0798- 8502516 |
|
72 |
景德镇市农业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江西省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赣农字〔2021〕41号) |
10月 |
||
73 |
江西省工业陶瓷行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工业陶瓷行业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萍人社字〔2021〕145号) |
萍乡市人社局 |
9月 |
0799- 6831419 |
74 |
萍乡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16〕15号)、《江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教人字〔2019〕8号) |
萍乡市人社局 |
9月 |
0799- 6831419 |
75 |
萍乡市卫生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江西省卫生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卫人字〔2023〕33号) |
11月 |
||
76 |
萍乡市农业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江西省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赣农字〔2021〕41号) |
10月 |
||
77 |
江西省锂电行业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锂电行业职称申报条件(试行)》(余人社字〔2020〕34号) |
新余市人社局 |
9月 |
0790- 6736557 |
78 |
新余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16〕15号)、《江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教人字〔2019〕8号) |
9月 |
||
79 |
新余市卫生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江西省卫生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卫人字〔2023〕33号) |
11月 |
||
80 |
新余市农业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江西省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赣农字〔2021〕41号) |
10月 |
||
81 |
江西省铜加工行业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铜加工行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鹰人社发〔2018〕157号) |
鹰潭市人社局 |
9月 |
0701- 6441773 |
82 |
江西省物联网行业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物联网行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鹰人社字〔2021〕136号) |
|||
83 |
鹰潭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16〕15号)、《江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教人字〔2019〕8号) |
|||
84 |
鹰潭市卫生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江西省卫生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卫人字〔2023〕33号) |
11月 |
||
85 |
鹰潭市农业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江西省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赣农字〔2021〕41号) |
鹰潭市人社局 |
10月 |
0701- 6441773 |
86 |
江西省稀土行业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稀土行业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市人社发〔2020〕8号) |
虔东稀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月 |
0797- 8462677 |
87 |
江西省现代家具行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现代家具行业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市人社字〔2023〕113号) |
赣州市人社局 |
10月 |
0797- 8179808 |
88 |
赣州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16〕15号)、《江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教人字〔2019〕8号) |
11月 |
||
89 |
赣州市农业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江西省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赣农字〔2021〕41号) |
赣州市人社局 |
11月 |
0797- 8179808 |
90 |
赣州市卫生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江西省卫生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卫人字〔2023〕33号) |
10月 |
||
91 |
宜春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16〕15号)、《江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教人字〔2019〕8号) |
宜春市人社局 |
9月 |
0795- 3272951 |
92 |
宜春市卫生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江西省卫生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卫人字〔2023〕33号) |
11月 |
||
93 |
宜春市农业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江西省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赣农字〔2021〕41号) |
10月 |
||
94 |
上饶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16〕15号)、《江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教人字〔2019〕8号) |
上饶市人社局 |
11月 |
0793- 8291768 |
95 |
上饶市卫生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江西省卫生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卫人字〔2023〕33号) |
上饶市人社局 |
11月 |
0793- 8291768 |
96 |
上饶市农业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江西省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赣农字〔2021〕41号) |
10月 |
||
97 |
江西省电子信息行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电子信息行业职称申报条件(试行)》(吉人社发〔2022〕1号) |
吉安市人社局 |
9月 |
0796- 8286538 |
98 |
吉安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16〕15号)、《江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教人字〔2019〕8号) |
|||
99 |
吉安市农业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江西省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赣农字〔2021〕41号) |
10月 |
||
100 |
吉安市卫生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江西省卫生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卫人字〔2023〕33号) |
11月 |
||
101 |
抚州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16〕15号)、《江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教人字〔2019〕8号) |
抚州市人社局 |
11月 |
0794- 8222133 |
102 |
抚州市卫生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江西省卫生基层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卫人字〔2023〕33号) |
|||
103 |
抚州市农业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 |
《江西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江西省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赣农字〔2021〕41号) |
10月 |
0794- 8222133 |
|
104 |
各自主评审委员会 |
各自主评审单位应尽早启动职称申报工作,有条件的可在9月底组织开展自主评审,原则上不得超过11月底之前完成自主评审工作。 |
附件2
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
登录系统管理界面,自上而下创建所辖范围的下级组织机构(已创建的无需再创建)。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按下列规则分级创建
1.省职称办负责创建各设区市职称办、省直部门、省属单位(包括省属科研院所、省属高校、省属企业等)、省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省人才交流中心)、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赣单位组织机构账号;
2.设区市职称办负责创建各县(市、区)职称办、市直部门、市属单位(包括市属科研院所、市属学校、市属企业等)、市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市人才交流中心)组织机构账号;
3.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创建县(市、区)直部门、县(市、区)属单位〔包括县(市、区)属科研院所、县(市、区)属学校、县(市、区)属企业等〕、县(市、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交流中心)组织机构账号;
4.省市县各级直属部门负责创建所属单位组织机构账号,省市县各级直属单位负责创建所属单位组织机构账号。
二、民营组织机构按下列规则分类归口创建
1.民办高校高职账号由省教育厅负责创建;
2.民办技工院校账号由省人社厅负责创建;
3.民办中小学校账号由其注册核准机构的同级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创建;
4.民营医院账号由其注册核准机构的同级政府卫健部门负责创建;
5.民营企业账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创建。
创建组织机构一律使用单位全称(与单位公章一致),并确保准确无误。在创建组织机构的同时,系统自动创建了系统管理员账号,系统管理员账号为生成的组织机构编码。系统管理员负责创建下级组织机构和本级业务管理员,并为本级业务管理员分配角色。
附件3
系统填报说明
(一)学历佐证材料
1.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学历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上学信网免费申请),并在“学信网验证码”栏目中填入12位数或16位数的验证码(验证有效期要在2025年12月底前有效)。
2.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收费以及调整认证受理范围的公告》,2002年之前取得的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上学信网免费申请)。
3.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取得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5.取得党校、中专学历的,提供学籍卡或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6.2015年及以后的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网上毕业证书查询结果;2015年之前的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卡。
(二)职称证书材料
上传现职称证书。如现职称是转系列后取得的,还需上传原系列的职称证书。系统能自动关联职称证书信息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无需填报。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材料
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上传现资格起算、终算时间之内连续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或《工资变动审批表》(聘任时间以表上时间为准),系统能自动关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信息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无需再填报。
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需上传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书。
3.企业人员无需提交聘任材料(企业自身有要求的除外)。
(四)社保参保缴费证明材料
申报人无需上传社保参保缴费证明,只需在系统“相关材料证明”栏中选择“个人社保参保缴费情况”,系统将自动关联社保参保信息。要求申报人历史缴费月数不少于半年,且当前职称申报单位和参保单位名称一致。当前职称申报单位和参保单位不一致的,须在“其他”栏中上传职称申报单位和参保单位隶属关系证明。
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在我省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社保缴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由地方人社部门认真核实其相关信息,统一报省职称办同意后,组织申报。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
对照职称条件,先选择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类别,再填写相应的内容,并上传充分的佐证材料。
(六)业绩成果-论文论著材料
1.论文论著各填报不超过8篇(部),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按质量从高到低填报。
2.论文一般应在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www.wanfangdata.com.cn)或维普网(www.cqvip.com)上进行检索验证,并将检索到的网页地址复制到系统“检验验证地址”栏目。检索不到或未填检索验证地址的视为无效论文,不作为评审依据。
3.论文要分项上传刊物的封面、主办单位页、目录页、正文等,外文须上传中文译文。论著要分项上传封面、版权页、目录(摘录)页、编委会名单页、标有著作字数页。
4.国际核心期刊论文提供科技情报检索单位(如科技情报所、高等大学图书馆等)提供的SCI、EI论文收录检索报告(加盖检索签证专用章)。
(七)业绩成果-课题(项目)材料
1.上传的课题(项目)材料由申报者按水平从高到低排序,课题(项目)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
2.申报人须提供包括立项、结题(验收、鉴定)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上传材料含立项、结题(验收、鉴定)材料的封面,个人排名、立项、结题(验收、鉴定)单位盖章页。其中个人排名页面须加盖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单位公章。
(八)业绩成果-奖励和荣誉材料
上传的获奖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
(九)业绩成果-专利材料
1.上传的专利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按水平从高到低排序。
2.专利须在中国知网的“专利”栏进行检索验证,并将检索到的网页地址复制到系统“检验验证地址”栏目。
(十)业绩成果-智库成果材料
上传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以及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获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证明材料。上传到“业绩成果-其他业绩-技术工作报告”栏目。
(十一)业绩成果-其他业绩材料
对照职称条件需上传的其他业绩佐证材料,按照职称条件符合性逐条做好排序,上传标准参照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的要求。
申报人在上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及业绩成果材料时须仔细对照职称条件,明确标明上传材料符合职称条件的具体条款。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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