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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布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
区(中)直各有关部门,各地(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更 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会计行业发展 实际,我们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 年5月30日
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 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 作,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 健全我区会计领域人才评价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 社部发〔2019〕8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西藏自 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区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技术 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非公经 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行政机关和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统一选派的援藏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博士服务团及 其他途径选派的援藏期 1 年以上的援藏会计专业技术人才, 在援藏期间可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评定职称。
第三条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会计系列副高级职称的名称为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实行考试与评审(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全国高级会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在成绩有效期内可以参加评审。
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 计师实行评审(答辩)的评价方式。
第四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 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 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可连续计算。
第五条 转评高级会计师的,在会计工作岗位工作满 1 年以上并通过全国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任现职年限 前后合并满5年,方可转评。
第六条 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或转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创业、兼职或转 岗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为评审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本标准采用量化赋分评价机制,为确保评审质 量,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 80%。援藏专业技术人 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第八条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 1 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捍卫“两 个确立”、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 个维护”,旗帜鲜明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不 做假账,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 格以上;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申报人员未进行年度考核 的,由推荐单位出具近三年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 书面证明。
(五)全区职称政治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符合 政治免考条件的,由推荐单位按程序出具符合免考条件的证 明材料,并提供本单位政治考察情况报告和纪检监察部门出 具的政治审查意见。
(六)按照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和会计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申报人员需完成近3年每 年30个学时的公需科目和60个学时的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
第十条 高级会计师。
(一)考试条件。全国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 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二)学历资历条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 责相关工作满 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 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 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 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三)履职经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担任 单位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
2.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担任 财务会计主管5年以上。
3.在地市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 组织从事财务会计相关工作15年以上。
4.在县区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 组织从事财务会计相关工作10年以上。
5.注册会计师在西藏自治区内会计师事务所累计执业 5 年以上。
第十一条 正高级会计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 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履职经历要求。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其履职经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1.连续主持(分管)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 织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5年以上。
2.连续担任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伙人(股 东)或部门经理以上职务5年以上。
3.连续主持(分管)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级医院、 副县(处)以上或其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 会计、审计等经济组织工作5年以上。
申报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 可不受本条件中任职单位规模限制。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高级会计师。
(一)专业技术理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要指导意义或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且被地市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采纳的会计政策制度性文件或专项调查分析报告2篇以上。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经济类、学术类 专业期刊(不含增刊、论文集)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3.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至少1项地市级以上已结项的会计相关课题或研究成果。
4.在西藏自治区四类区和基层一线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可提交1份本人撰写并被地市级以上采纳的与本 区域、本单位会计工作相关的专题方案、会计案例分析报告 等。
(二)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拟定、修订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 制制度、预算或会计岗位操作规程等,并已实施且效果显著。
2.立足会计工作,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县区级以上重点 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 投融资、重组、清算等事项2 项以上。
4.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在西藏自 治区内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3项以上。
第十三条 正高级会计师。
(一)专业技术理论水平要求。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应精通会计、经济、管 理等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知国内外会计发展最新动态。 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 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取得高级会计师 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自治区级以上业务主管 部门会计类专业课题、项目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课题、项 目具备较高的研究价值,成果转换工作取得显著效益;或主 持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期间,会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形成相 关理论成果,在全国或全区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取得一定 的效益。
2.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专著或译作 (本人独著或为合著的第一作者)1 部以上,本人撰写的总 字数不少于5万字。
3.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 会计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 篇以上,其中在 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二)业绩与成果要求。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 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工作业绩和成果条件中的2项以上。
1.组织、指导全区或某地区、部门、系统、大中型企业 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 作期间,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防范化解风险、 业财融合、资金筹集、提质增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重大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 算和管理,使企业收入、成本、利润、资产负债率、资金等 主要经济指标居同行前列。
3.主持厅(局)级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 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 业上市、改制、重组、并购等方案拟定,所制定的措施或方 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4.近五年来,连续参与厅(局)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组织 的行业(系统)年度财务报告审验、专项审计工作或大型项 目的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
5.在组织、领导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 业务中,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或承办多项大中型企业 (上市公司)或事业单位的审计、咨询项目,出具的报告具 有较高的公信力,成绩丰硕。
6.主持或参与起草编制会计类地方性法规、省级财务 (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定国家会计类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等。
7.主持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期间,成绩突出,连年取得显 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行业中具有重大影响力)。
8.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奖以及其他省(部)级社会科学经济管理类(会计及相关专 业)三等奖以上。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或延报职称。
(一)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分裂斗争中,立场不坚定, 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在申报材料中有伪造(变造)学历资历、业绩证 明以及剽窃他人论文、技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 报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 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 者;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五)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其他不予申报情形的。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高级会计师。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全国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两名高级会计师推荐,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一)获得国家级与会计相关的荣誉称号,可直接申报认定为高级会计师。
(二)被财政部聘为全国性会计等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可直接申报认定为高级会计师。
(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可直接申报认定为高级会计师。
(四)符合第十六条破格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认定为高级会计师。
(五)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者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
(六)西藏自治区会计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培养项目毕业学员,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
(七)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已结项的会计科研课题 (项目)1 项以上,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
(八)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在藏执业5年以上且符合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的,可免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 正高级会计师。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成绩显著、 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 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一)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制度及内部控制标 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
(二)会计领域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 奖以上。
第五章 “双定”人员申报职称
第十七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 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藏人社发〔2019〕45 号) 《关于健全完善我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藏人社发〔2022〕80 号)相关规定,“双 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可降低1个学历层次、减少1个 任职年限,边境县可再降低1个学历层次、再减少1个任职年限。通过“双定”评价取得相应职称的,聘任后须在基层服务满5年。
第六章 援藏人才申报职称
第十八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西藏自治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援藏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9〕92 号)相关规 定,援藏期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时:
1. 对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
2. 对受援地的职称政治考试不作要求。
3.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可用工作总结、教 学成果、技术推广总结等替代,注重考察其在援藏期间的工 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成果。
第十九条 援藏人才在藏评审职称,申报材料经派出单 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单位把关推荐。
第七章 答 辩
第二十条 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称人员,须参加答辫(面 试)。答辩主要对申报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 技术工作经历和任现职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考察。答 辩(面试)成绩应达到合格以上。
第八章 加分项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级奖项的。
第二十二条 获得省部级奖项的。
第二十三条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个人等国家 级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四条 获得地市级奖项的。
第二十五条 获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六条 获得地市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七条 在会计信息化领域提出建设性意见或作出 巨大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外语等级 考试证书的。
第二十九条 在四类区或基层一线连续工作满 5 年以上 (不含通过“双定”评价人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三十一条 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 可的学历(学位)。
第三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 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 〔2017〕213号)的标准划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 CN (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会 计专业著作、译作,是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 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作。
(二)“中文核心期刊”,是指: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 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收录的期刊;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 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版期刊”收 录的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 心期刊”收录的刊期。
(三)文中所称资历年限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 度的当年年底。“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 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四)本文中的“主持人员”,是指课题(项目)负责 人;“主研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 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
(五)重大经济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100万 元。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财 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 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藏财会〔2020〕64 号)同时废止。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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