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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一、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部门 | 设定形式 | 限定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 法律 | 无 |
国务院 | 行政法规 |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
国家税务总局 | 规章 | 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经营活动中违法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限额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限额10000元。 |
现行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四种:(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2.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3.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听证范围: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2)当事人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4.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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