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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要约收购的概念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3 10:44:13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三十七、要约收购的概念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的,称之为全面要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约,称之为部分要约(以实际控制被收购公司为目的)。

  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强制,全面或部分)

  注意:是否采取要约方式,由收购人决定。但是达到30%且继续增持时,应当采取要约方式。

  1、要约收购是一种公开收购行为,即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要约,并披露有关信息。

  2、要约收购的要约是收购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是否出售所持股票,由其自己决定,可以出售,也可不出售。

  3、要约收购的相对人是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而不是部分股东,即使发出的是部分要约收购,也不能仅向部分股东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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