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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要约收购适用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3 10:45:39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三十八、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1、要约收购是投资者的自愿行为,但是,如果投资者通过要约收购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根据上市交易条件,股本总额低于人民币4亿元的,该比例为75%以上;如果是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该比例为90%以上),导致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时,《证券法》以及有关规定强制收购人以同等的条件,收购被收购公司其余股东剩余的股票。(必须发出全面要约)

  2、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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