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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提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6 09:06:59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三十九、提存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相关考点】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对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一)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存的法律效果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如水果、海鲜),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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