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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9 08:34:00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

  ①初步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

  ②申请公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③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性条件进行的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④授权决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

  ①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申请公开和实质审查程序。

  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③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专利的复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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