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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表格归纳:票据法中汇票、本票和支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9/11 11:42:34 字体:

  

票据种类区分项目
本票
支票
汇票
性质自付证券委托证券委托证券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种类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有直接支付责任有直接支付责任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地;(2)出票地(1)付款地;(2)出票地(1)付款地;(2)出票地;(3)付款日期
提示承兑期限不需要承兑不需要承兑(1)见票即付的不需要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0日之内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2)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之内付款
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后果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付款人可以不付款,出票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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