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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税务师税法二重点:计税依据的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3/22 09:07:57 字体:

  第五节 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费用扣除的方法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税目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扣除方法应税项目

  1.定额扣除

  (每月2000元)(1)工资薪金所得

  2.会计核算(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

  3.定额和定率扣除(每次800元或20%)(1)劳务报酬所得(2)稿酬所得(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

  4.无费用扣除(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偶然所得(3)其他所得

  二、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

  (一)个人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以下4项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红十字事业

  2.农村义务教育

  3.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4.个人对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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