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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纳税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3/22 08:42:20 字体:

  第三节 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

  (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国判断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不尽一致。我国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人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二、非居民纳税人

  (二)对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注意」居住时间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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