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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利率改革试点中的效应偏差

2006-07-04 16:18 来源:

  摘要:针对目前全国正在进行的农信社利率改革试点实践,本文认为,必须及时关注农信社利率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效应偏差,反思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政策目标与路径基础,还原利率市场化改革政策本身的功能,防止农信社利率改革试点走入误区。

  目前,我国对农信社利率改革采取了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核心内容是在全国资金供求矛盾突出、支农资金短缺而民间金融较活跃的地区,选择少量状况较好的基层农信社,实行存款和贷款利率的较大比例浮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各试点社的流动性状况均不同程度好转,初步达到了利率改革试点的操作目标。但是与此同时,部分地区,甚至大部分地区却出现了初始目标群内各目标协调失衡以及政策效应向中介目标和最终目标的扩散进程明显滞后的状况。利率浮动范围的扩大在缓解试点社流动性风险的同时,对增加贷款投放营造农信社的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农信社社会信誉以及抑制民间金融的成效,却相当有限,并且远远没有达到政策设计的初衷,部分地区出现了试点社资产流动性好转而邻近非试点社流动性下降,债务利息支出上升较快而资产利息收入增加较慢,资金来源增加而存贷比下降等现象。本文认为,必须及时关注农信社利率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效应偏差,反思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政策目标与路径基础,还原利率市场化改革政策本身的功能,防止农信社利率改革试点走入误区。

  一、效应偏差与农信社利率改革试点理念的缺陷

  1.农信社利率改革试点中的效应偏差对农信社利率改革试点效应实行实时跟踪式评价的结果发现,尽管不同地区农信社推行利率改革试点的时间不同,但是都不同程度存在试点的现实效应与政策设计者的原有预期之间发生较大偏差的状况。这种偏差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率改革试点的初始目标群内各个目标之间的协调失衡,导致农信社的持续发展能力受到抑制;二是利率改革试点的初始效应向中介目标和最终目标扩散的进程远远落后于原有预期。

  目前已经反映的情况包括:第一,利率的市场定价机制的形成明显滞后于利率管制的放松。多数试点社未利用利率改革试点提供的空间,建立以供求关系、风险评价和时间价值为基础的定价机制,而是简单地将利率改革试点看作高息揽储和高息放贷的工具,实行无区别的统一上浮。第二,短期流动性缓解与财务状况恶化导致的持续发展能力下降并存。由于试点社贷款增加对利率改革试点的弹性反映显著滞后,试点社负债成本增加快于资产收益增加乃至存贷比下降,试点社财务状况趋于恶化并严重威胁试点社的持续发展。第三,利率改革试点并未明显促进试点社信誉提高,反而对非试点社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存款转移主要介于试点社和非试点社之间,从同地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转向试点社的资金非常有限,在大部分地区,试点社的存款增幅仍然小于同地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第四,利率改革试点对当地民间金融的抑制作用非常有限。由于农信社的存贷款运作机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民间金融的活跃程度未见明显下降,在大部分试点地区,甚至出现了民间金融利率与试点利率同向变动的状况。

  由于上述效应偏差,农信社利率改革试点走人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试点社在流动性缓解的同时,因财务状况恶化而面临持续发展的困境;另一方面,各非试点社为防止存款向试点社大规模移动,却出现了擅自提高利率的倾向。这种状况如果不及时改善,将对我国本身就极为脆弱的农村信用社造成更大的危害。

  2.农信社利率改革试点理念的缺陷

  从理论上讲,价格机制改革的核心是推进价格在竞争中是自发形成。资金价格市场化的目标也应该是建立以供求关系为基础的利率形成机制。因此,农信社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放松利率管制,给予微观经济主体自主确定利率的权限。但是,放松政策管制,允许个别微观经济主体在买卖关系中博弈形成价格并不等于利率市场化。如果没有赋予广泛的市场竞争机制,对个别机构放松管制仅仅意味着从市场外部对其施加额外的行政权力,并不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因此,推进利率市场化的第二个条件是赋予广泛的市场竞争机制,促使微观经济主体的定价行为既是市场的参与者,更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使市场竞争自发形成竞争价格。

  然而,目前农信社利率改革试点的政策目标设计和试验路径选择却存在若干理念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以机构或者地区为单位实行试点,从而阻碍了广泛竞争机制的形成,甚至导致了对市场公平原则的人为干预。在此种试点下形成的价格,即使其波动幅度加大,也不可能在没有竞争机制的情况下形成反映市场供求的市场价格。二是额外赋予农信社利率市场化若干超出原有能力的功能,如促进农信社提高信誉和抑制民间金融等,导致试验选择地区偏重外部环境而忽略市场均衡条件。在农信社的诸多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的情况下,从外部行政赋予部分社的额外定价优势,事实上是以新的优惠政策掩盖对农信社大包大揽的历史做法,与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三是买卖双方实现相对理性的博弈是构筑市场广泛竞争的基础。价格机制改革对微观主体存在相对的理性程度要求。农信社达不到此种要求。

  二、设计误差的纠正与政策功能的还原

  1.纠正政策设计误差

  政策设计理念的缺陷必然导致政策安排的误差。当务之急,是要在改变观念的基础上纠正几个设计误差:一是要防止将“试点”政策作为扶贫政策,使试点权限演变成行政额外赋予竞争优势的工具。扶贫帮弱应是试点顺带实现的效果,而不能作为改革试点的出发点。二是要防止将“试点”做成对市场规律的人为干涉。如果以机构为单位进行试点,往往形成对市场分配的人为干涉。试点的机构成为受益人,而非试点的机构则成为受害人。同类机构之间发生资金或者利益分配的转移,而对整个行业的影响则不大。三是要防止为试点而试点,将改革的手段作为改革的目标,或者将试点作为掩盖理论探讨不成熟的手段。四是要防止打着试点的旗号做行政审批和行政干预的事,导致市场化程度后退。

  2.还原政策功能的建议

  还原利率市场化本身的政策功能,必须及时调整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路径。其核心一是要停止以机构为单位试点的做法,以不伤害市场经济公平规律的原则按业务体系进行推广,从而在放松利率管制的前提下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二是要将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点放到资产价格上,弱化利用提高存款利率吸引资金和抑制民间金融的功能,将提高农信社资金吸引能力的重点放到对农信社的根本改造上,防止在微观经济主体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单纯利用价格的行政优势来掩盖问题。

  参考文献:

  [1]R.W.Ngugi and G.W.Kabubo,fianciao sector reforms and interest rate liberalization:the Kenya experience. University Of Nairobi,2001

  [2]Heung—mo Lee.Interest rate and capital account liberalization in Korea:An assessment and some lessons. The delivery at the IMF Workshop On Monetary Operations.Suzhou,China May,2001.

  [3]谢平。利率政策理论与实践。[J]金融研究,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