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6-05-19
各设区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确保我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水平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元月1日起,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调标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当地财政解决。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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