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7年6月1日)》印发你们,并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财政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和省级其他部门、省以下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无权批准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
二、除财政部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云南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7年6月1日)》之外的收费(基金),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强制向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收取任何费用;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有权拒绝缴纳目录清单外的强制性收费,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举报。
三、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市场自愿提供或购买商品、服务时所产生的费用,除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购买)人按协议支付费用。
2017
年
6
月
1
日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