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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17号)

颁布时间:2017-05-31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761日)》印发你们,并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财政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和省级其他部门、省以下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无权批准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

二、除财政部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云南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761日)》之外的收费(基金),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强制向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收取任何费用;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有权拒绝缴纳目录清单外的强制性收费,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举报。

三、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市场自愿提供或购买商品、服务时所产生的费用,除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购买)人按协议支付费用。

        2017 6 1 日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520




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1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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