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7-05-31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省委党校,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市场自愿提供或购买商品、服务时所产生的费用,除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购买)人按协议支付费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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