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10-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19〕第160号
温州玉枫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19〕211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19〕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稽罚〔2019〕211号
温州玉枫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3MA29AJHP86)
经我局(所)于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8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已脱离税务部门监管,未履行税收义务,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系走逃(失联)企业。
经查,你单位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账号:33050162871000000110,账户开设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经查询没有发现和经营业务或开具发票相关的资金往来,目前账户余额为零。实地勘察发现注册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路198号新世纪商务大厦B幢2103-1号没有该公司,且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路198号新世纪商务大厦B幢楼层建筑为19层,没有2103-1号房,并由新世纪商务大厦物业-经开区商务广场物业服务中心出具证明。你单位2018年1-4月期间共购领、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开具的25份发票合计金额1177174.77元,合计税额35315.23元,价税合计金额1212490.00元。你单位存续期间仅2018年第一季度有申报记录为零申报,以后月份再无申报纳税。以上的事实证据有:(1)税务登记表;(2)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结果;(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所得税纳税申报表;(6)银行交易明细;(7)物业证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以5万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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