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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温州泰讯皮革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颁布时间:2019-10-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19〕第158号

 

温州泰讯皮革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19〕28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19〕131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19〕288号)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19〕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稽处〔2019〕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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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泰讯皮革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3594398406K)

我局(所)于2018年6月13日至2019年4月19日对你(单位)2012年4月27日至2018年5月30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在2017年11月在作废留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和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后,将企业变更为温州泰讯皮革有限公司。在变更之前,根据现有资料,暂未发现你单位有农产品抵扣情况,也未发现其存在偷税或虚开行为,暂不处理。在变更之后,你单位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金额共计14742159.97元,税额共计2506167.03元。其中(1)2017年12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金额共计7342967.57元,税额共计1248304.43元,并在当月申报销项税额1248304.43元,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1249160.00元,期末留抵税额855.57元;(2)2018年1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金额共计4827457.33元,税额共计820667.67元,并在当月申报销项税额820667.67元,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820710.00元,期末留抵税额897.90元;(3)2018年2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金额共计2571735.07元,税额共计437194.93元,上述发票未申报纳税。调查发现,你单位无真实生产经营地址,大宗交易无真实交易记录,其申报的进项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无任何凭证和实物支持。根据上述事实,认定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的进项系虚列进项,以达到偷税目的。

以上事实有1、现场勘验笔录;2、原温州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及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3、发票领用情况;4、纳税人税务变更情况、非正常户查询;5、2012-2018年农产品抵扣情况;6、工商银行出具的银行流水(光盘);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201712、20180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证据证实。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33号公告),《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做如下处理:

(一)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2506167.03元,其中对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进项税额作偷税处理,追缴少缴应纳增值税税款2068972.10元;对你单位未申报的2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征税款,共计增值税税款437194.93元。

(二)依法加收滞纳金。

(三)由于是虚假经营,未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不再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八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稽罚〔2019〕131号

 

温州翔鸿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MA2999M7X6)

经我局(所)纳税情况,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至你公司企业注册地址实地查看,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为住宅区,3幢2603室目前有人居住。户主表示该地址一直是自己住宅用,从未出租,也从未听说过你公司。

(2)根据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原温州市鹿城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开票明细,你公司在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总共对外开具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721705.70元,税额合计802689.87元。

(3)你公司的申报表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其他扣税凭证栏中自行填列进项税额。2017年11月填列进项金额2440393.69元,税额414866.87元。企业开票品名为废铁、铝合金锭、阀组、控制器、防滑砖、不锈钢钢管、水泥、腻子粉、钢材、钢管等。企业进销项严重不符。

(4)经对你公司招商银行的账号进行检查(账号:577904612810901),未发现你公司有与发票上购货方所对应的资金往来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该案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事实证据有:1.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公司2017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2.2017年11月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3.金税三期非正常户查询情况截屏复印件。4.实地调查照片复印件。5.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流水账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决定对你公司已抵扣增值税414866.87元处以一倍罚款计414866.87元,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罚款10万。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14,866.8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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