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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级财政受疫情影响企业贴息及担保费用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2020-07-27  

 

 

吉财金[2020]598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融资担保机构、融资再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支持全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关于支持我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吉财办[2020]66号)、《关于引导金融强化服务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持续经营的财政政策措施》(吉财金[2020]131号)和《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吉财金[2020]118号),现对省级财政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财政贴息政策

(一)政策内容。

对省内疫情急需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物资生产企业,2020531日—2020831日的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不低于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企业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享受贴息资金。

(二)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获得新增贷款后可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工信部门报送贴息申请材料。

2.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工信部门初审后将资金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对各市(州)、县(市)报送的材料汇总后,将资金拨付到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由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相应冲减企业应付利息。

(三)申请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1),202053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间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凭证,贷款用途说明书及相关凭证材料(如购买原材料的发票、税票、贷款账户流水、受托支付通知单等证明材料),真实性声明(详见附件5,下同)。

二、受疫情影响企业财政贴息政策

(一)政策内容。

对省内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的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2020531日—2020831日的新增贷款,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的,省级财政按照不低于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企业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享受贴息资金。

(二)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获得新增贷款后可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贴息申请材料。

2.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将资金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对各市(州)、县(市)报送的材料汇总后,将资金拨付到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由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相应冲减企业应付利息。

(三)申请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201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间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凭证,贷款用途说明书及相关凭证材料(如购买原材料的发票、税票、贷款账户流水、受托支付通知单等证明材料),真实性声明。

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担保费用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省级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再担保机构202071-831日开展的省内疫情急需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物资生产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贴,其中,担保费在2.5%(含)以下的,据实补贴;未收取担保费的,给予2.5%的担保费补贴;担保费超过2.5%的,不予补贴。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就同一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重复申请担保费用补贴。

(二)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1.各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所在地财政部门、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申请担保费用补贴。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再担保机构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担保费用补贴。

2.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本地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送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各市()、县()财政部门及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再担保机构,由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相关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返还已收取的企业担保费用。

(三)申请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3)、符合条件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207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间新生效的担保合同、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凭证,贷款用途说明书等能佐证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以及真实性声明。

四、受疫情影响企业担保费用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省级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再担保机构202071-831日开展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等三类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贴,其中,担保费在2.5%(含)以下的,据实补贴;未收取担保费的,给予2.5%的担保费补贴;担保费超过2.5%的,不予补贴。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就同一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重复申请担保费用补贴。

(二)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1.各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担保费用补贴。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再担保机构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担保费用补贴。

2.各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送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各市()、县()财政部门及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再担保机构,由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相关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返还已收取的企业担保费用。

(三)申请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4)、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207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间新生效的担保合同、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凭证,贷款用途说明书等能佐证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以及真实性声明。

五、有关要求

(一)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上报,严禁弄虚作假,对其报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直接责任。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审核责任, 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承担主体责任。

(二)各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融资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要做到规范、完整,严格按照申报项目类别,进行分类统一装订报送。

(三)申报截止时间:202096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人: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处彭莎琳、刘冠男,电话:0431-885539780431-88771740

 

附件:1.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2.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3.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贴资金申报表

4.受疫情影响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贴资金申报表

5.真实性声明

 

                      

                          2020723

附件:

附件1、2.xls
真实性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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