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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的重大变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1/03/23 16:12:47 字体:


2021年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提高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稳定性,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进行了修改,修改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保持稳定,不再随着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那么,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有哪些重大变化呢?

变化一:(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了。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1附表A201010填报说明规定:“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第24行至28行的“加计扣除”,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也就是说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和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优惠,只能汇算清缴时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中规定:研发费和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优惠,汇缴时享受。

而上周最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的附件主表A200000 填报说明规定:“第 7 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根据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7.1 行、第 7.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 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就可以享受研发费和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优惠啦!对企业来说这是重大利好!避免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多预缴税款,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占用企业资金,从而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变化二:取消原《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和原《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改为在主表A200000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扶贫捐赠等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对于绝大部分企业,只需填报一张主表,并在主表上填写相应的具体事项即可完成申报,减轻企业办税负。同时,保持了报表稳定性,即以后国家发布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只需在主表优惠事项即可,不需要再修改主表增加新的优惠政策栏次。以后的季度申报表格式不会再频繁变啦!

变化三:简化《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行次和填报方式。

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的A201020附表

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的A201020附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的A201020附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的A201020附表

变化四:删除主表A200000中的“附报信息”、“预缴方式”和“企业类型”三个栏次。  

上述规定使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越来越简单,提高企业填报报表的效率。

变化五:明确房地产企业预缴的附加税费及土地增值税可以预缴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附件主表A200000填报说明规定:4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

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的附件主表A200000填报说明中并无“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的规定。

此规定消除了实务中征纳双方对此问题的争议。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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