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还是不太懂,答案是525×5%×8=210

13333413725| 提问时间:05/25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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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从事辅导类教学工作近十年,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回复学员问题一针见血,言简意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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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参考以下政策:旧房有三种计算方法,1、评估法2、发票金额扣除法3、核定计算  本题中有发票金额所以是第二种方法,按照政策计算,本题中是分开计算的:也就是只计算了加计金额,但是扣除项目中加上了房屋原值也就是525,所以计算没有问题。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扣除项目的金额=发票所载金额*(1+购房年度*5%)

这里所说的“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祝您学习愉快!

05/25 09:42
13333413725
05/25 22:27
完全明白了,一下闷住了,谢谢老师的耐心讲解
13333413725
05/25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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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
05/25 23:31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客气,祝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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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
05/25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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