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在房产公司工作。目前有一家公司(全资子公司)未弥补亏超过一个多亿,预交增值税有2千多万没能抵扣,同时还有很多进项也没有抵扣,以后这家公司也没有项目了。另外还有一家公司(全资子公司)盈利,同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以上两家公司都是房产公司,受同一家公司(母公司)100%控股。如果盈利企业把亏损企业吸收合并了,是否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所得税:合并企业可以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2、增值税:在被合并企业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及预交增值税可以转至合并企业继续抵扣;3、土增税:合并时免交土增税,清算时按正常流程清算(只是被合并企业之前成本发票都是被合并企业的,合并后是否有影响?)。不知道这样理解正确吗?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老师个人认为您理解的基本是正确的
1.所得税:如果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企业可以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
2.增值税:在被合并企业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及预交增值税可以转至合并企业继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3.土增税:合并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正常流程清算。按照规定,企业合并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实操中您可以和当地税局再具体进行下确认哈。
祝您学习愉快!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老师个人认为您理解的基本是正确的
1.所得税:如果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企业可以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
2.增值税:在被合并企业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及预交增值税可以转至合并企业继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3.土增税:合并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正常流程清算。按照规定,企业合并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实操中您可以和当地税局再具体进行下确认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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