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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劳务派遣公司按照0.06税率全额开具普通票给B公司,B公司支付给A公司10000元(其中代发工资8000元,管理费2000元) 问题:1.该业务,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都确认为10000/1.06,是否正确? 2.劳务派遣公司将代发工资计入本公司的工资成本扣除,是否正确? 3.如果上述2是正确的,那确认工资成本时,是否需要将8000元按照0.06税率换算成不含税金额? 4.如果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票,上述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工资成本,是否发生变化?5.劳务派遣,差额计税(1000-950)/(1+5%)*5%=2.38万元(服务费开具50万元增值税专用票,代发工资开具950万元增值税普通票),开票时,怎么让人知道这两张发票对应某一个劳务派遣业务?因为代发工资的普通发票可能和普通人力资源服务发票混淆,而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和其它“非劳务派遣”服务费混淆。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09/30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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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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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是的,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2.对的,代发工资计入本公司的工资成本扣除
3.是的,需要将8000元按照0.06税率换算成不含税金额。
4.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变,企业所得税工资成本需要根据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计算。
5.在开票时,可以在备注栏中注明“劳务派遣”,以表明这两张发票对应某一个劳务派遣业务。
祝您学习愉快!
09/30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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