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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丁投资1000万元取得D公司100%股权,股权转让时公司尚在盈利,丁以600万元转让其持有全部股权,为什么会被认定转让价偏低? 2.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请举例子说明这个规定。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01/0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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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专家,会计学硕士,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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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丁以600万元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可能被认为价格偏低,因为D公司在盈利状态,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净资产加上未分配利润等股东权益会使得股权转让的价格高于原始投资成本。如果转让价格显著低于公司净资产或公允市场价值,则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该价格不合理,并进行调整。

2.例如,甲公司将自己持有的乙公司股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合同中约定若乙公司在未来三年内实现特定业绩目标(如净利润达到一定水平),则丙公司需额外支付给甲公司500万元。这部分基于业绩条件的后续收入也应计入股权转让收入中。

祝您学习愉快!
01/0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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