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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即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时,不得采用集中竞价、做市商等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请问,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也可以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交易转让吗

15269254397| 提问时间:02/20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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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法学硕士,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长期从事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教学工作,擅长对问题进行案例化解释,助力学员顺利通关,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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