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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申报残保金时,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填报数据“大于”30人时,就可以保存提交申报,而数据“小于”30人时,系统就会阻断,就不能保存提交申报。 1.这是什么原因呢? 2.要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03/07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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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专家,会计学硕士,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已解答2308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也同样适用该政策,只是在计算在职职工人数时,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小于30人,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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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3:34
丢了玉兔的嫦娥
03/07 14:30
1.劳务派遣公司残保金申报表中的“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否包括被派遣到别的公司上班的人员人数?2.劳务派遣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的A105050表中的工资,是否包含收到的代发工资?
丢了玉兔的嫦娥
03/07 14:31
比如,A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100个人到B公司上班,A公司每人收取服务费100元,假如A公司收到B公司10万元,其中代发工资9万元,服务费1万元。这个业务中的9万元工资是否列入A公司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工资项目?服务费1万元在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哪个附表哪个项目反映成本费用?
丢了玉兔的嫦娥
03/07 14:44
劳务派遣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是否包括被派遣到别的公司上班的人员人数?
张老师
03/07 14:30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注:集团单位(有分支机构的),残疾人用工一般计入为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当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时,计入至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且需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2.不包含,劳务派遣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的A105050表中的工资不包含收到的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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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03/07 14:31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9万元的代发工资不应列入A公司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工资项目,因为这部分资金是A公司为B公司员工代发的工资,并不是支付给A公司自身员工的薪酬.

服务费1万元可以在劳务派遣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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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03/07 14:44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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