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申报残保金时,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填报数据“大于”30人时,就可以保存提交申报,而数据“小于”30人时,系统就会阻断,就不能保存提交申报。 1.这是什么原因呢? 2.要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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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也同样适用该政策,只是在计算在职职工人数时,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小于30人,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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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注:集团单位(有分支机构的),残疾人用工一般计入为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当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时,计入至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且需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2.不包含,劳务派遣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的A105050表中的工资不包含收到的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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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万元的代发工资不应列入A公司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工资项目,因为这部分资金是A公司为B公司员工代发的工资,并不是支付给A公司自身员工的薪酬.
服务费1万元可以在劳务派遣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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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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