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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享企业所得税优惠,要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 广东税务 编辑:小羊 2025/08/13 10:04:2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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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一直以来,国家对软件企业给予了大力的扶持,促进了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今天我们来看看,软件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01
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获利年度的计算

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二)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四)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02
享受优惠的条件

(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

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

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

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软件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5000万元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500万元

·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万元

·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03
申报及后续要求

享受优惠的软件企业申报时,自行判别,申报享受,并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中所列示的资料。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年起保留10年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采取清单管理

清单由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指定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

企业需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相关留存备查资料供税务机关转请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04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5〕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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