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问题: 1.从业人数是否包括“非”本公司人员(即被派遣到别的公司的人员)? 2.A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工资相关数据,是否包括收到的代发工资部分?比如,A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100个人到B公司上班,A公司每人收取服务费100元,假如A公司收到B公司10万元,其中代发工资9万元,服务费1万元。这个业务中的9万元工资是否列入A公司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服务费1万元在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哪个附表哪个项目反映成本费用?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从业人数通常不包括被派遣到其他公司的人员,因为这些人员的劳动关系不在本公司。
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2.A公司收到的9万元代发工资不应列入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因为这部分资金是直接用于支付给员工的,并不是A公司的实际支出。
服务费1万元可以在劳务派遣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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