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007 在CPA审计第二十三《审计业务对独立性》一章节中,(1)什么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的关联实体施加的行为的不被允许的?什么时候是允许的?(2)什么情况下要求同一网络下事务所保持独立?(3)类似于合伙人的主要近亲属不得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主要近亲属共同开办企业这一条规定,由于非项目团队成员,针对于同一网络下的其他事务所的合伙人就不受限制,对吗?(4)2024年CPA审计《500》第548题(5)项目组成员不得为被审计单位提供评估服务,难道为其关联实体提供就是被允许的吗?还是说评估其投资的标的公司不属于会计估计的范畴?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什么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的关联实体施加的行为的不被允许的?什么时候是允许的?
答:这些情况基本就构成了二十三章的全部内容并且内容非常细节,因此这里没有简单明了的总结,还是要对二十三章进行整体和细节上的掌握。
(2)什么情况下要求同一网络下事务所保持独立?
答:网络所视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能做的它就能做,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做的它也不能做。
(3)类似于合伙人的主要近亲属不得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主要近亲属共同开办企业这一条规定,由于非项目团队成员,针对于同一网络下的其他事务所的合伙人就不受限制,对吗?
答:是的,可以这样理解~
(4)2024年CPA审计《500》第548题(5)项目组成员不得为被审计单位提供评估服务,难道为其关联实体提供就是被允许的吗?还是说评估其投资的标的公司不属于会计估计的范畴?
答:属于后者,因为此时提供的服务不会影响甲公司财报,是允许的。
祝您学习愉快!
03/10 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