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问题:感觉意思有点矛盾,因为: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 用工单位是接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用人单位应该是劳务派遣公司,这样理解就反过来了,即劳务派遣人员应该计入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怎么理解呢?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03/11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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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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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  而不是派出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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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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