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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A背书转让给B票据,B背书给C,B和C分别能取得票据权利吗?如果是法人A背书用了合同专用章转让给B,B转让给C,B和C分别能取得票据权利吗?有区别的话为什么会有区别

santafinal| 提问时间:04/23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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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实务专家
已解答10351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A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因此,B和C仍然可以享有票据权利。法人A使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背书转让给B,如果该印章不是法定或约定的票据用章,则此背书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导致B及后续持票人C无法取得有效的票据权利。主要区别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合法持有人的权利;而法人使用非票据专用章可能导致整个背书链条失效。
祝您学习愉快!
04/23 13:12
santafinal
04/23 14:32
情况一中无行为能力人A的背书转让行为应该无效吧,那B应该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吧,是的话C还能取得票据权利吗,能的话为什么,不是也应该因为背书不连续而无效吗
王一老师
04/23 14:32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情况一中,无行为能力人A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B不能取得票据权利。然而,C仍可取得票据权利,因为其他合法持有人的权利不受A的无效背书影响。背书不连续不会导致C的权利无效。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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