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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教材94页,第4项, “4.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时,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2)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问题:教材49页说上述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实际承运人适用零税率,既然这个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免税政策,为什么进项还可以抵扣呢?

18148219698| 提问时间:04/26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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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多年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擅长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原理解释,让学员在案例中学会知识,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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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中,虽然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但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的进项税额,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以抵扣。这是因为这些费用是用于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成本,税务政策允许这部分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减轻经营者的税收负担。
祝您学习愉快!
04/26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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