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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第二项应该是转让主要财产

m163436268| 提问时间:05/16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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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多年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擅长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原理解释,让学员在案例中学会知识,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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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你提供的图片内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在公开发行股份公司的情形中,确实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这意味着如果公司进行这些重大事项的决策,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

具体来说,公开发行股份公司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于以下情况:

1.公司合并、分立。
2.转让主要财产。
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4.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5.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在这些情况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希望这能解答你的疑问!
祝您学习愉快!
05/16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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