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二第21栏 根据最新规定,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填报位置如下: 一、申报位置 附表二 :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 第21栏 填写,该栏用于反映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金额,包括实际抵减的税额及滞纳金4。 问题:比如,所属期2025年4月增值税本来期末留抵税额100,所属期2025年1月应补缴增值税60,但是欠缴 。1.这时所属期4月申报表的附表二21栏就填报60,剩余的40填报在哪行?2.申报表上面最终的期末留抵税额是填报100还是40?3.下期增值税申报时,主表第14行“进项税额转出”会自动带出附表二第21栏的数据,用于申报。问题:“本期”申报表也有进项税额转出栏,为什么这个自动带出的数60不填报在本期中,而要填报在下期申报表中?



1.剩余的40应填入附表二第22栏“其中:实际抵减欠税”。
2.申报表上面最终的期末留抵税额填报40。
3.“本期”申报表中的进项税额转出栏不填报这个数,因为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行为发生在所属期2025年4月,而该行为的结果(即实际抵减的金额)会在下一期增值税申报时反映在主表第14行“进项税额转出”中。这是由于税务处理上的时间性差异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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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抵减的是60,但剩余可用于下期继续抵减的部分是40。
2.理解正确。不填报在本期是为了避免循环计算的问题。
3.第31栏本期实际缴纳的欠缴税额应填报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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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期加计抵减额计提的基数是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100。因为需转出的进项税额200中包含了已经计提过加计抵减额的部分(120),这部分不能作为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基础。所以本期加计抵减额计提基数为:100-120=-20,但实际计算时,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为负数,因此计提的基数应视为0。2.本期加计抵减额“调减额”计算的基数是需转出的进项税额中不包含已经计提过加计抵减额的部分。即30(因其它原因需要在本期转出)+50(前期非留抵业务产生的转出)=80。因此,本期加计抵减额调减额计算的基数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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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上期留抵税额用于抵减欠税时,虽然实际上并没有现金流出,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这个抵减的金额仍需填入第31栏“本期实际缴纳的欠缴税额”。这是为了反映税收债务的实际清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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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种情况都填负数是因为它们都是减少留抵税额的行为。收到退税时减少了企业的留抵税额,缴回已退税款同样也是恢复了应纳税额,因此在会计处理上都需要体现为减少留抵税额。
2.纳税人所属期2024年12月期末留抵税额是100的情况下,申请退还该留抵税额的时间段通常是在2025年的第一个申报期内。
3.如果收到退税时间是2025年1月15日,则上面的申报期是指2025年1月。
4.需在申报期调减期末留抵税额(通过附列资料二第22栏负数体现),这个处理对应的所属期是2025年1月。
5.第22栏填报-100,如果该数额正好等于需要调减的留抵税额,则填报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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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如果这部分进项税额50之前已经计提了加计抵减额,则不能作为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基数。
2.如果没有计提过加计抵减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可以计入计提基数。
3.申报时确实是以已勾选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计提基数进行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以及其是否已经计提过加计抵减额,在计算当期加计抵减额时并不直接考虑,但需在转出时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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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如果该留抵税额不能抵扣,并且需要转出,则之前已经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需要相应调减。因此,这个120应该计入加计抵减“调减额”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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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所以这50之前已经计提过加计抵减额,现在要做进项转出,是需要对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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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不需要跨月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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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期加计抵减额计提的基数为100,假设加计抵减的比例为5%当期可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5%=5.
2.本期加计抵减额调减额计算的基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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