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是否存在将劳务费既作为费用列支又作为职工薪酬列支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对比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查看是否存在同一笔费用在两个科目中同时列支。问题:1.这里的同一笔费用是指应付职工薪酬,对吗?2.总的应付职工薪酬,一般会贷记各个科目,很零散。查询一张张凭证比较麻烦,实际中,单独拎出来应付职工薪酬这个科目并审核其贷记的总数是否正确就可以了,因为贷记的总数正确,相应地借记的成本费用总数也就是正确的,对吗?



1.这里的同一笔费用是指在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两个科目中同时列支的劳务费。
2.是的,实际操作中可以单独审核应付职工薪酬这个科目的贷记总数是否正确,如果总数正确,则其对应的借记成本费用总额也应该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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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这种情况下,同一笔劳务费在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中同时列支,形成了重复记账。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只在一个科目中记录该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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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合同规定全部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薪金,但奖金等额外部分是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的,这些直接发放的部分可以在用工单位列支。2.劳务派遣合同中的条款可以约定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款项性质既可以是劳务费也可以是工资薪金。如果约定的是工资薪金,则用工单位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进行账务处理,并确保符合税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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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这种情况下,确实存在重复列支的问题。虽然管理费用中记录了一笔劳务费支出,但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也反映了这笔支出,这实际上是在两个不同的会计科目中记录了同一笔经济业务,导致成本和负债同时增加,形成了重复记账。2.正确的分录应该是只在一个科目中反映该笔劳务费。如果这笔费用是用于支付给员工的,则应该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如果是对外部提供的劳务支付的费用,则应计入管理费用。假设这里是对内部员工的支出,正确的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如果这是对外部服务提供者的支付,则可以保持原分录不变,但需要确保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不被错误使用。
例1: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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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成本费用在会计分录中通常体现在借方,而应付职工薪酬则体现在贷方。这反映了成本费用的增加和负债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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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工资费用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属于固定支出,因此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同时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记录负债。而劳务费通常指外部提供的服务报酬,如果将同一笔劳务费既作为管理费用列支又同时作为应付职工薪酬列支,则会造成重复计算成本和负债,所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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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款项性质为劳务费时:
-会计处理上,用工单位应将这部分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并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
-税务处理方面,该笔费用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当约定支付的款项性质为工资薪金时:
-会计处理上,用工单位应将这部分支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并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同时,需要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记录相应的借方发生额。
-税务处理方面,除了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外,还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用工单位需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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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款项性质为劳务费时:
-会计处理:用工单位将该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并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劳务公司收到款项后,作为收入处理。
-税务处理:劳务费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由劳务派遣人员自行申报缴纳个税。当约定支付的款项性质为工资薪金时:
-会计处理:用工单位将该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工资薪金”,同时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记录负债。劳务公司收到款项后,作为成本或费用处理。
-税务处理:劳务公司需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个税。无论约定为哪种性质的支付,实际操作中应确保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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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这是正确的,因为“管理费用”科目记录了企业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作为成本,而“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则反映了企业对员工的负债。这并不形成重复记账,而是分别从成本和负债的角度正确地记录了同一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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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对于内部员工的支出,正确的分录应该是: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如果这是对外部服务提供者的支付,则可以保持原分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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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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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应付职工薪酬用于记录企业向其员工支付的工资、福利等费用;而劳务费则用于记录企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服务费用。因此,在会计处理中,应付职工薪酬后面不会出现“劳务费”这样的明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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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款项性质为劳务费时,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开具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并且由劳务派遣公司预扣预缴个税。
2.如果合同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则其性质视为应付职工薪酬;如果合同约定由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则其性质为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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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合同约定了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工资薪金,这种安排也不改变劳务派遣的本质。因为劳务派遣的核心特征是劳动者与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由用工单位使用其劳动力。因此,即便工资发放方式发生变化,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和雇佣关系仍然属于劳务公司,这决定了该用工形式依然被视为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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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的缴纳主体通常由合同约定。但一般情况下,劳务费性质下社保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缴纳;应付职工薪酬性质下则由实际支付工资的一方即用工单位负责缴纳。2.当性质为应付职工薪酬时,即使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给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公司的存在意义包括:承担雇主责任、处理劳动关系和人事管理等。两者之间通常需要开具发票,内容一般为“劳务费”或“服务费”。劳务派遣公司确认的收入是提供劳务所得的服务费收入。用工单位则将支付的款项计入成本费用,如“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相关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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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或者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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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社保的缴纳主体通常由合同约定。但一般情况下,劳务费性质下社保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缴纳;应付职工薪酬性质下则由实际支付工资的一方即用工单位负责缴纳。
2.可以,劳务派遣合同中可以约定社保由哪一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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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工资薪金可以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而服务管理费用(劳务费)可以根据劳务派遣人数另行计算,并由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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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非常抱歉,老师也没有找到特别贴切相关例题,您要是学习中遇到相关例题 可以放上来我们共同探讨
老师找到了劳务派遣差额纳税相关的一个例题,全额计税就是销售额不得扣减相关税目,税率适用6%即可
甲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乙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甲公司代乙公司给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24年11月,甲公司共取得劳务派遣含税收入62万元,其中代乙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26万元、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18万元及缴纳住房公积金12万元。甲公司选择按差额纳税。2024年11月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 )万元。
A.0.17B.0.29C.0.34D.2.9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62-26-18-12)÷(1+5%)×5%=0.29(万元)。
对于发票,如果是差额纳税的话,差额部分不得开专票,其他没有区别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务费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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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方差额纳税,简易计税确认1.43的税额,(100-70)/1.05×5% 没有提及接受劳务一方的增值税事项,只知道取得的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派遣方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应付职工薪酬
接受劳务方
借:生产成本等
贷:银行存款
2.收入是(100-70)/1.05
成本上述信息没有给出
3.成本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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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方差额纳税,简易计税确认1.43的税额,(100-70)/1.05×5% 没有提及接受劳务一方的增值税事项,只知道取得的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派遣方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应付职工薪酬 接受劳务方 借:生产成本等 贷:银行存款
2.收入是(100-70)/1.05 成本上述信息没有给出
3.成本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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