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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与零部件都是预收款方式销售,为什么确认时间不一致

15149489940| 提问时间:06/2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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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一年内通过注会六科,“正保会计网校”奖学金获得者,拥有多年大型上市公司企业实操经验,擅长将会计理论和实操相结合,主攻注会会计答疑。
已解答10112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预收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和零部件,如果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大件货物(如船舶、飞机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而一般货物及零部件,则在发出时确认收入。这是因为大型设备的生产和交付过程更为复杂,涉及的风险和成本不同,所以税法对此有特别规定。
祝您学习愉快!
06/2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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